国家卫健委修订《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商意见》
本刊讯(记者 张聪)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农业农村部共同修订的《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商意见》于8月4日发布,其中明确了4项重要内容。
第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并设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专业委员会以负责食品中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限量、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的审查;农业农村部负责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专业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规定,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专业委员会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统一管理。
第二,农药残留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业农村部提出农药残留标准计划,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统一按规定程序发布。同时,农业农村部负责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与规程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复审、解释、跟踪评价、档案、制/修订经费的管理等。此外,农业农村部还负责征求意见和对外通报,包括向国务院指定的负责对外通报和评议工作的部门提供通报所需资料,提出答复评议意见,并对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通报的涉及农药残留的卫生措施提出评议意见。
第三,兽药残留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业农村部提出兽药残留标准计划,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统一按规定程序发布。同时,农业农村部负责食用农产品中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与规程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复审、解释、跟踪评价、档案、制/修订经费的管理等。此外,农业农村部还负责征求意见和对外通报,包括向国务院指定的负责对外通报和评议工作的部门提供通报所需要的材料,提出答复评议意见,并对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通报的涉及兽药残留的卫生措施提出评议意见。
第四,本协商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9月29日印发的《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商意见》(卫办监督函〔2009〕8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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