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市场监管局发布2019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涉食品安全4例
方方 本刊记者:祝富
2019年12月12日上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江苏省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执法情况,并发布2019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由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应宣处李艳处长主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陈柯二级巡视员、执法稽查局徐永康局长、朱益俊副局长参加了新闻发布会并回答了现场记者提问。
本次发布的2019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安全、医疗器械等行业,涵盖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方面,包括中国对外国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全链条打击、行政司法高效顺畅衔接等内容。
截至2019年11月底,江苏共查处商标案件2558件,罚没款4807.97万元,分别比去年增长35.77%和45.53%;查处专利案件2650件,罚没款51.72万元;查处地理标志案件17件,罚没款27.7万元。
下一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为抓手,不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努力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2019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1
苏州工业园区怡阳大闸蟹有限公司擅自
使用“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专用标识案
案情简介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苏州工业园区怡阳大闸蟹有限公司在销售非阳澄湖大闸蟹时,擅自使用“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经查,当事人是“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授权使用单位。但自2018年5月起,当事人从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消泾大闸蟹交易市场购进大闸蟹,在未对所购进大闸蟹作产地区分和未加施阳“澄湖大闸蟹”专用标识的情况下,在京东、天猫网络平台开设网店,以“阳澄湖大闸蟹”的名义对外销售。现查明,当事人所购进的大闸蟹包括非产自阳澄湖地区的大闸蟹,不属于“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且当事人大闸蟹进销货台账不完整,具有明显的逃避检查主观故意。
当事人取得了“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授权,应当知道销售使用“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的大闸蟹应为阳澄湖所产,并加施“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专用标识。但当事人从大闸蟹交易市场购进大闸蟹,却不作产地区分,直接以“阳澄湖大闸蟹”名义对外销售,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2019年3月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调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另案处理。
案后,苏州工业园区怡阳大闸蟹有限公司被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委员会取消了“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授权,被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会员取消了会员资格,并被天猫、京东等网络平台禁售阳澄湖大闸蟹。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典型案件,且涉案产品为初级农产品,有别于一般工业产品。办案机关通过深入分析鲜活农产品销售渠道,抓住进货和销售关键环节点,快速掌握有效证据,并在案件后续处理中,通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一系列配套措施,让违法者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切断违法渠道,从而有效的保护了地理标志产品,达到了震慑违法的效果。
案例2
江苏盛饰兔宝宝木业有限公司名称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接到权利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当事人江苏盛饰兔宝宝木业有限公司在其经销的同类板材上标注“盛饰兔宝宝”字样和“兔子”图形,使用其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涉嫌不正当竞争。经查,权利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兔宝宝文字” 及“兔子图案” 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2008年3月5日“兔宝宝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当事人江苏盛饰兔宝宝木业有限公司2018年4月以来,经营与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兔宝宝”品牌相同的板材产品,商品名称、包装及兔子图案、颜色均相似,引起了市场的混淆和误认。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019年2月19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作出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的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
实践中,经常发生将他人商标中的文字用作企业字号,通过“傍名牌”获取利益的现象。被举报企业名称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也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利用反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的典型案例,该案解决了以往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来处理名称与商标冲突的不足,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转至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做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
案例3
冯某凤微店销售侵犯国外知名服饰商标案
案情介绍
2019年10月29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一住宅小区内货车出入噪音扰民引发的邻里纠纷时,涉嫌销售假冒服装。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有国际一线多个品牌的大量服装, 立即对3名在场人员询问,分别为冯某凤、其母尹某妹、其弟冯某龙。经清点,该现场存放标有“北面”、“BOY”、“加拿大鹅”、“匡威”等7个品牌的服装计1859件/条。执法人员当即要求负责人冯某凤出具上述服装的合法来源证明或商标使用授权许可,冯某凤无法提供。遂立案调查,并对上述涉嫌侵权服装予以扣押。
执法人员在尹某妹手机微信的聊天记录中发现了冯某凤位于尚湖中央花园小区12幢303室的另外一处仓库地址,在该仓库,执法人员发现并清点了标有“阿迪达斯”、“北面”、“BOY”、“加拿大鹅”、“匡威”等13种不同品牌的服装共计12519件/条。
经查,2019年5月,冯某凤通过名为“常熟潮牌货源代发1”的微信号从事线上服装销售,并租用常熟市虞山街道翡翠湾10幢104室和尚湖中央花园12幢303室两处住宅作为仓库。其中冯某凤负责服装微店销售,其弟冯某龙负责服装辅料采购,其母尹某妹负责联系服装企业生产加工,其父冯某民负责仓库收发货,父母和儿女一家四口都是本案的关键人物。执法人员通过比对一家四口手机微信联系对象,发现了为本案当事人提供生产加工的3家服装生产企业和1家商标吊牌印制企业。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出动4个执法组分别出击,在经营现场、销售仓库、生产加工场所、商标吊牌印制单位分别固定了当事人生产、销售“阿迪达斯”、“北面”、“BOY”、“加拿大鹅”、“匡威”等涉嫌侵权服装的事实,并依法对14378件涉嫌侵权服装予以扣押。
经统计,冯某凤等一家四口生产、销售侵权服装涉案金额1255090元,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2019年10月30日,常熟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批捕3人、网上追逃1人,另有5名涉案人员另案处理。
典型意义
该案是由一起邻里纠纷引起的商标侵权系列案件,通过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无缝衔接,既提高了案件查办效率,也有效防止当事人之间相互串供,更为案件后续顺利办结奠定了基础。执法人员不放过每一个线索和细节,追根究底、打点带链,经过认真分析和缜密调查,将一起简单的邻里纠纷引发的商标侵权案件办成涉及产、供、储、销一条龙的系列刑事案件,坚持维权打假一查到底,精准打击了制假售假全部环节,极大地震慑了不法分子嚣张气焰。
案例4
李某侵犯希杰牌“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7日,举报人通过兴化市12345热线举报李某生产假冒希杰牌“ ”I+G(食品添加剂),请求查处。同时希杰牌商标所有人(韩国CJ集团)法务部实名举报,在厦门某公司发现侵权产品价值20余万元,生产窝点等相关证据指向兴化地区。兴化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兴化市公安局,共同成立专案组对生产现场、销售下线等分三组开展统一收网行动。现场发现造假窝点7处,当事人采取包装材、原料、成品加工场所分点摆放,规避监管打击。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李某在兴化市城郊租用废旧仓库、民宅,采用真品的希杰牌“ ”I+G再加上打成粉末的味精作为辅料,进行混合搅拌,使其混合均匀没有色差再将这些混合好的物质分装到购买的假冒包装材料内。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用于包装假冒食品添加剂的空包装20余万件,防伪码小标签4万余张,原料10余吨,以及用于生产的封口机,电子秤的生产设备等。标注为CJ株式会社生产的希杰牌“ ”I+G经厂家鉴定,为假冒产品。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因涉案货值巨大,已构成刑事立案标准,兴化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交兴化市公安局依法查处,并对涉案物品进行抽样送检,为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撑。
兴化市公安局对李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进行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截止目前,该案依法刑事拘留22人,目前已列为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挂牌督办案件。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国外知名品牌,且关乎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问题,社会反响大,是一起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当事人仓储、生产分点摆放,使用伪造身份证销售,隐蔽性极强。涉案人员多、地域广、角色分明,上下线呈金字塔层级。给案件前期调查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执法人员与公安机关保持长效联动机制,及时固定违法犯罪证据,生产销售同步打击,有效的净化了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涉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也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5
南京小树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东灵通公司)的书面举报,称南京小树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侵犯其商业秘密。当事人确有涉嫌违法行为,2019年6月2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是一家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服务(含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的企业,当事人有员工40人左右,全部为东灵通公司南京分公司原有职员。公司的日常经营主要在原东灵通公司业务骨干的管理下进行。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办公场所的部分员工办公电脑中存有东灵通公司标注有密级的文件10余份。文件中包含了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管理制度、奖励措施、销售方案等内容。当事人电脑及员工QQ群有《南京客户档案客服》EXCEL文件,文件内容是经过整理的客户资料。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还存有东灵通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复印件30余份。
东灵通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协议中含有保密内容的条款,与业务骨干签有保密协议,公司有完善的保密规定和措施,具体包括制订了机密文件分类管理办法,制订了商务行为规范,开发了CRM客户管理系统(对人员进行了保密权限设置,要求客户信息资料必须录入系统),规定统一使用公司邮箱,不得使用其他邮箱传递文件,重要文件加密发送,离职时文件、资料交接等。
另查明,当事人成立至2019年1月7日,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商标局网站上显示的商标注册信息有1506条,其中有456条商标注册信息涉及的118个客户属于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原有客户。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是企业花费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长期积累起来、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利益的无形资产。本案中,权利人原本在南京有一支精干的工作团队,分公司的发展也比较迅速,但由于大部分员工的集体离职并有预谋的成立新公司,使用权利人的“客户名单”迅速流失,从而导致权利人南京分公司被迫解散,权利人利益受到巨大损害。执法人员经过缜密的案情分析和调查取证,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入手,全面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效打击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也有力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6
张某某销售酒类商品商业混淆案
案情简介
注册于法国的酩轩仕(MHCS)公司委托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向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举报,辖区内的某酒业商行销售的“粉色酩悦/PINK MOET”等多款起泡酒侵犯了的由其生产的“酩悦香槟”所使用的诸多注册商标且该产品的整体包装设计装潢与“酩悦香槟”高度近似,涉嫌不正当竞争。
经查,当事人张某某自2011年开始从事酒类经营业务,并于2014年申请注册商标“粉色酩悦”,后被驳回。此后,当事人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委托位于山东青岛市、青州市和吉林长春市的三家生产商生产涉案商品。涉案商品上分别标有“粉色明悦”、“粉色酩悦”字样且均标示“PINK & MOET”,其中“粉色酩悦”后标注注册商标标志“®”。且涉案商品包装瓶的形状及瓶身上加贴的领结样标识与“酩悦香槟”的外观相似。此外,本案的举报人亦即涉案商标的权利人酩轩仕(MHCS)公司是世界著名的酒类生产企业,始建于1743年,拥有270多年的生产香槟的传统,由其生产制造的系列起泡酒被称为“酩悦香槟”,其曾因拿破仑的喜爱而赢得“imperial(皇室香槟)”的美誉。1843年,“酩悦香槟”首次进入中国,目前在中国已有169年的历史,并先后注册有第254592号、1715109号、8567634号、G564960号和G1082673号商标。酩悦香槟已成为法国相当具有国际知名度的香槟。而其创立的气泡酒最好的品种“香槟”,甚至成为了气泡酒的通用名称。故其商品名称酩悦、领结标识及商标“MOET”已经成为产品突出的特点,具有相当高的市场知名度。
当事人经营的“粉色明悦”、“粉色酩悦”、“PINK & MOET”起泡酒,和“酩悦香槟”系相同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之规定,构成了实施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产品的货值为390768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19年8月29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商品2282箱;2.罚款781536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究竟是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在案件查办之初颇有争议。办案机构最终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综合考量了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明显的恶意混淆的故意、客观上事实了混淆的行为且直接侵害的客体表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其他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7
唐某及江阴市卓恒阀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
“标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唐某承接了江苏(江阴)沿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项目的水电工程。其从江阴市卓恒阀业有限公司采购了共96台标有“标一”字样及 图形的闸阀等产品,并将采购的上述产品销售给江苏(江阴)沿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项目工地。现场检查发现96台标注有 “标一”品牌的闸阀,其中33台已安装,63台在工地仓库中。该96台闸阀经商标权利人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鉴定人员鉴定均为假冒产品。通过对江阴市卓恒阀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其采购该批96台侵权闸阀等产品,无法提供供货单位供货清单、合同及相关进货票据。
唐某在采购该批阀门前曾向3家“标一”阀门经销商咨询报价,明确了解正品的价格水平,仍以比市场价低得多的价格从江阴市卓恒阀业有限公司购进假冒产品,进行销售,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行为,无法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对其进行免责。至被查处时,唐某已在项目安装“标一”闸阀33台,库存63台,违法经营额共计66864元。另外,江阴市卓恒阀业有限公司采购上述侵权闸阀并销售给唐某,无法提供供货单位供货清单、合同及相关进货票据,无法说明该批商品的合法来源,因此无法对其认定免责,其违法经营额共计41464元。
2019年3月,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唐某处以没收假冒闸阀96台,罚款308000元的处罚,对江阴市卓恒阀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40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典型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系列案件。其核心焦点是对于免责条款的适用。当事人唐某在对于正品价格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仍以远低于正品的价格采购假冒“标一”闸阀,是存在明知销售的是假冒产品的违法行为,无法对其免责。江阴市卓恒阀业有限公司在采购这一批假冒产品时未签订合同,未索取供货清单、发票,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因此也无法免责。
案例8
江苏省华星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卫生院使用的标称江苏省华星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外包装标签标注的“专利号:ZL201020642090.1”已失效。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初步查询,该专利权已终止,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获得专利的产品为“麻醉导管”。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载明,该专利法律状态为“专利权终止”,终止原因为“未在期限内缴纳或缴足年费”,终止日期为“2014年12月6日”。专利权终止后,当事人继续在“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包装上标注“专利号:ZL201020642090.1”,将上述“麻醉导管”作为“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的其中一个“组件”进行生产销售。当事人在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并对外销售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之假冒专利行为。2019年6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办案机关予以公告,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地方机构改革以来,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接知识产权管理职能后,查办的第一起专利违法案件。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专利违法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执法人员是否具备专利行政执法资格等,都让执法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有所“顾虑”。通过查阅法律法规及操作指南等,最终成功办理此案。执法人员认识到市场监管部门除了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还要有不断钻研的精神,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服务指导,让企业知法懂法守法,使知识产权真正为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发挥源动力。
案例9
唐山市唐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绿色食品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案情简介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依法对唐山市唐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如皋市批发经营的400箱计8吨燕晶牌天然海盐、200箱计4吨燕晶牌精纯海盐进行检查。经查,上述食盐外包装袋顶部标有一排9个相连的“ ”图案。执法机关查明 “ ”为绿色食品标志,系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1763712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食盐。当事人在涉案食盐包装上将注册商标“ ”作为商品装潢使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行为,即“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执法机关对涉案食盐进行了抽样检验,其中燕晶牌精纯海盐经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初检,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碘含量(以碘元素计)不符合GB26878-2011《食用盐碘含量》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用盐违法经营额24000元,涉案不合格碘盐货值金额8000元。2019年2月22日,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盐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所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碘含量不合格燕晶牌精纯海盐的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应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择一从重处断原则,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燕晶牌天然海盐、燕晶牌精纯海盐;2、罚款8000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盐业执法职能并转以后,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一起涉及食盐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件。绿色食品标志既是质量认证标志,同时也是质量证明商标,为社会公众所熟知和认同。不少违法商家侵犯为了提升商品竞争力,未经评审和许可,擅自在商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注册商标,通过混淆使得消费者产生误认,从而获取不当利益。本案的查处充分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保护知识产权、保障食品安全的使命和担当。
案例10
李某涉嫌侵犯“Jack Wolfskin” 及狼爪图形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日,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根据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对当事人李某的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店铺经营的标注为“Jack Wolfskin”及狼爪图形标识的冲锋衣上衣和裤子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网店上经营的标注为“Jack Wolfskin”及狼爪图形标识的冲锋衣上衣和裤子涉嫌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核查发现,当事人还存在对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截至2019年4月2日当事人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产生虚假交易记录1445次。同时,当事人于2018年12月份购进标注为“Jack Wolfskin”及狼爪图形标识的冲锋衣上衣140件和裤子150条在其注册的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店铺进行销售(后委托狼爪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当事人所售冲锋衣、裤标系假冒德国JACK WOLFSKIN AUSRUSTUNG FUR DRAUSSEN GMBH & CO.KGAA公司“Jack Wolfskin”及狼爪图形注册商标的产品),无法说明商品提供者。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罚:1.对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2.未取得营业执照购进标注为“Jack Wolfskin”及狼爪图形标识的冲锋衣上衣和裤子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店铺进行销售,侵犯德国JACK WOLFSKIN AUSRUSTUNG FUR DRAUSSEN GMBH & CO.KGAA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且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行为之间存在法律竞合关系,择一重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冲锋上衣110件,裤子145条,处5万元罚款。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以上违法行为累计处罚款15万元,没收冲锋上衣110件,裤子145条。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典型的网络商标侵权案,当前网购成为一种主流的消费模式,网络商品交易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不法分子通过网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谋取非法利益,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使得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该案的执法人员调查前搜集与本案有关的外围材料,通过淘宝调取当事人网店交易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对案件核心证据的固定起到了关键作用。
相关热词搜索:
[责任编辑:吴森林]
参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