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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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公布2019年食品违法十大典型案例

2019-11-26 13:32:04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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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公布2019年食品违法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在甘肃省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新闻发布会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2019年甘肃省食品违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张掖市朱某等人涉嫌制售伪劣产品案
  
  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主动出击,从零单假酒追根溯源,扩线经营,相继破获朱某等生产销售假劣高端白酒红酒系列案,打掉制假售假团伙10余个,查获各类包材30余吨,查扣各类高端酒3661瓶,涉案金额达到800余万元,假商标27532张,假原料酒1.6吨,散装白酒800斤,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已全部起诉。犯罪嫌疑人朱某等被判处有期徒刑5-10年。本案被列为公安部督办案件并发起全国集群战役。
  
  案例2:兰州市刘某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
  
  兰州市公安局成功破获特大销售伪劣产品案,专案组仅用两个月的时间,行程万余公里完成现场取证、证据固定、零口供逮捕犯罪嫌疑人并移送起诉,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查获伪劣产品(冒充牦牛肉的冻马肉)37吨,涉案物品总价值达214万余元。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本案被列为公安部督办案件并发起全国集群战役。
  
  案例3:陇南市李某制售假冒注册商标案
  
  陇南市公安局在省公安厅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成功破获一起跨省特大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一举捣毁山东省临沂市和甘肃省兰州市生产、储存假冒注册商标窝点4个,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陈某,现场查扣生产设备10余台,缴获“茅台”“五粮液”“金成州”“锦绣陇南”“滨河九粮液”等省内外知名品牌白酒假冒包装、商标2万余套。犯罪嫌疑人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犯罪嫌疑人李某因犯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本案已报请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并发起全国集群战役。
  
  案例4:酒泉市倪某等非法制售商标标识案
  
  酒泉玉门市公安局破获特大制售假冒白酒案。专案组历时10个月,围绕嫌疑人倪某及其上下线人员的关联要素展开深度研判,查清了犯罪团伙的架构和犯罪事实。先后在浙江省苍南县、陕西省勉县等地捣毁专门为制造假酒回收贩卖高档白酒瓶、白酒包装材料及制假窝点五处,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扣押追缴茅台、五粮液等7个品牌假冒白酒1816瓶,查扣酒瓶、酒盒、合格证、防伪码、标签、标识等材料76641件(个),查获作案手机、银行卡、账本等物证材料一批,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本案涉及全国13个省、直辖市,被列为公安部督办案件并发起全国集群战役。
  
  案例5:兰州市“8·06”特大制售假冒品牌酒类包装系列案
  
  兰州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线索,主动出击、广辟线源,针对酒水饮料等重点领域制假售假犯罪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打击。公安部统一协调调度,省公安厅直接组织指挥,对前期专案经营的“8·06”特大制售假冒品牌酒瓶案集中收网,打掉全国犯罪团伙15个,捣毁假冒品牌酒类包装生产仓储窝点31处,抓获犯罪嫌疑人200余名,一举摧毁了制售假冒品牌酒类包装的源头,并顺线打掉多个制售假酒的犯罪团伙,我省经办系列案件总案值高达700万余元。本案已被公安部列为部督案件。
  
  案例6:无证经营食品案
  
  某餐饮管理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聘用员工也未取得食品安全相关健康证。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餐饮管理公司食堂存在食品加工流程不合理、原料贮存管理不严格、食品加工过程安全控制要求落实不到位等诸多问题,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其限期整改,但公司置若罔闻,拒不落实整改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餐饮管理公司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11台,并处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非法经营微生物超标食品案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贸公司销售生产批次为20180410杏包仁进行抽检,发现产品霉菌项目检测值为160,不符合(GB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为不合格食品。经查公司共购进生产批次为20180410杏包仁共计18袋,货值324元。现场查扣7袋,确定当事人销售11袋,违法所得110元。商贸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财物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商贸公司先后申请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均维持了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
  
  案例8:非法生产不合格纯净水案
  
  铜绿假单胞菌是革兰氏阴性需氧杆菌,当机体免疫功能受损或缺陷时,可引起严重的甚至是致死性的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规定,瓶(桶)装饮用纯净水中“铜绿假单胞菌”标准为不得检出。某饮用水生产企业2019年4月18日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铜绿假单胞菌为26,为不合格产品。2019年5月,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饮用水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纯净水,召回检验不合格的2019年4月18日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经调查,饮用水生产企业在2019年4月18日共生产不合格饮用纯净水180桶,货值1426元,违法所得180元。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非法销售农药残留超标蔬菜案
  
  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经营的菜花进行了监督抽检,经白银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出倍硫磷为0.16 mg/kg(标准值?0.05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6)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执法人员对超市库房、售卖现场,以及购销台账的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通过查验收货验收单,超市共购进同批次菜花10公斤,已经全部售完,货值金额为79.60元,获取违法所得79.60元。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非法加工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化学添加剂豆芽案
  
  食用豆芽是老百姓的家常菜,消费量大,食品安全风险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今年5月底到6月中旬对泾川县的3家豆芽经营户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三批次豆芽均添加了4-氯苯氧乙酸钠,3家经营的豆芽均由城关镇一村庄的温某个人加工。2019年7月10日,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温某加工的豆芽现场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检验不合格。温某加工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添加剂的豆芽,且数量较大,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规定向泾川县公安局进行了案件线索移送。泾川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结束已移送检察院,正在启动公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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