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市出台《商标品牌战略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刊记者:祝富
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市战略,8月12日,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了《扬州市商标品牌战略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商标品牌奖励专项资金是指经扬州市政府批准,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奖励成功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省、市产业集群品牌基地、中国质量奖、江苏省质量奖、省级品牌、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2A级以上和成功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马德里商标、新创省市级放心品牌集聚区牵头示范单位、新认定市级地方放心品牌的民营经济经营者、组织的专项资金。
该《办法》中有关规定的奖励标准与《扬州市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17]47号)大部分相同,有所不同的是:将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每件奖励金额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当年新创获得省级品牌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降至5万元;取消了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的奖励。《扬州市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奖励对象是小微企业,而本《办法》奖励对象扩大到民营经济经营者、组织者。
《扬州市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至2018年止,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自本《办法》公布之日后,扬州市将对《扬州市商标品牌战略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常态化制度的形式加以固定。
扬州市财政局将会同扬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覆盖全市商标品牌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绩效管理机制,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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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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