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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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案在青岛审结

2019-07-26 13:27:05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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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炳璋 本刊记者 朱有刚
  
  近日,山东省首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成功办结,该案由青岛市平度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起诉的一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宣判。被告人张某和姚某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之外,就附带民事部分,公益诉讼人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认缴惩罚性民事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并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据了解,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多次从互联网一经销商处,低价购进大批食用保健品(9000余盒“某根”胶囊和3000盒“某宝”),其中一部分销售给了平度市某乡镇驻地经营大药房的姚某,由姚某在药店柜台加价对外出售,分别获利3万余元和1800元。被查获后经检测显示,这两种互联网购入的食用保健品非正规厂家生产,且均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成分西地那非,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为此,平度市检察院2019年3月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检察院认为,两人作为长期、专门从事保健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在其销售上线没有提供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公然向不特定人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已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还有继续被食用的可能,社会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在向青岛市检察院汇报、按程序进行公告后,平度市检察院依法向平度市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受害消费者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今年4月30日,该案公开审理。经公益诉讼人释法说理,审判长当庭普法教育,张某、姚某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更加深刻认识,当庭承认其实施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表示认罪悔罪,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益诉讼人充分考虑到张某、姚某悔过表现较好,及其实际赔偿能力,既要保证社会公益受到保护,又要实现公益诉讼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按照罪、刑、责相适应的司法原则,在法律限度内与两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按照消费者购买食品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5月6日,经平度市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姚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期内禁止从事保健品经营活动。
  
  此外,两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山东省主流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张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9200元,姚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400元。近日,两人通过登报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检察官指出,张某、姚某被判刑,承担的只是刑事责任。但其行为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后果是深刻长远的,食品药品不安全,轻则致病,重则致亡,还有一些是残疾性损害,不能免除两人因犯罪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
  
  所以,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特别是依法又创新采取调解方式,使其认缴惩罚性民事责任赔偿金,以备对曾经购买其食品药品的消费者、如若出现身体受侵害问题,将赔偿金用于赔偿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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