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登陆 | 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食品原料及相关产品采购索证

2019-07-04 12:02:44 来源: 食品标法圈

评论0  我来说两句

食品生产企业采购索证该索哪些证?

 

1、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依据: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GB2760

生产企业索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对应批次出厂检验报告。

食品经营(流通)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及所供货食品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型式检验报告、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2、药食两用物质

依据:《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由于部分物质是没有食品生产许可的,故:

1.从药品生产企业购买中药饮片,需索取其《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MP证)及检验报告。

2.从药品经营企业购买中药饮片,需索取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与药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MP证)及检验报告。

3.从药品经营企业购买中药材,需索取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如果是从批发企业购买,可能会提供检验报告;从药品零售企业购买,则一般不提供检验报告。

4.药品要求出厂检验全检(执行标准全部项目,类似食品的型式检验),故购买中药饮片可只索取出厂检验报告。

3、食用农产品

依据:相关部门名单

索证: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⑴肉类:①生产者:《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产地证明、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②销售者:《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产地证明、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③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⑵其他农产品:①生产者:《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产地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生产者自检合格证明等;②销售者:《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产地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③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4、食品相关产品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材、容器等

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纳入发证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发证核检验报告。

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及所供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纳入发证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

5、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未考虑进出口、特殊种类

索证要求:

1.进口食品原料:应当索取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备案证明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对于进口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食品原料,还应索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专营食品原料:采购食用盐应至少当索取对应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以及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合格证明文件;

3.食品加工用水来自公共供水单位的:食品加工用水源水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原则上应当索取《卫生许可证》及定期第三方检验报告,并实时自行监测;若来自城市自来水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公共供水企业,还应索取《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4.地理标志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索取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注册登记文件、绿色食品使用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5.出口产品中使用的食品原料列入实施备案管理原料目录的,还应索取其原料种植场、养殖场备案证明;

6.列入管控的食品添加剂,如咖啡因,应索取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定点生产资格》、《GMP证》和符合对应食品安全标准合格证明文件,从经营企业采购的,还应索取《药品经营许可证》、《GSP》和依据不同经营主体是否需取得的《定点经营批准文件》;

7.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对于进口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食品添加剂(如明胶),还应索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6、餐饮服务(食品经营)企业

索证要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7、消毒产品

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未纳入许可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发证核检验报告。

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及所供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未纳入许可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发证核检验报告。

8、其他

 采购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有特殊管制措施的,须符合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

微信关注

相关热词搜索:

[责任编辑:]

相关阅读

参与评论

食安中国 Copyright © www.cnfoodsafety.com 2012-2018

京ICP备09075303号-1 海淀分局网络备案编号:1101085079,110105537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万地名苑1号楼1004室(邮编100039)

联系电话:010-88825653   010-88825683  010-64972251   010-88825687   业务咨询:010-88825689   值班电话:010-88825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