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登陆 | 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消费者投诉T297次列车上买到过期1个月食品

2019-05-10 12:25:49 来源: 中国食品安全网

评论0  我来说两句

导读:日前,有消费者投诉称在T297次北京发往-牡丹江的列车上买到过期食品。5月6日,针对“消费者投诉T297次列车上买到过期1个月食品”的发文,5月7日牡丹江荣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中国食品安全网》进行了回应。

据牡丹江荣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公司为中国铁路总公司京牧车队的第三方承包公司,负责T297次列车的餐饮即餐售服务

牡丹江荣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过期食品不存在
牡丹江荣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经自查不存在过期食品的问题。

负责人表示,5月5日晚,从库房里拿出来一批次的矿泉水,盖子上的生产日期确实是2019年3月15日。关于消费者投诉的中国·猴石山溪铭源天然矿泉水过期事宜不存在,瓶盖上的生产日期是因消费者存在视觉上的错觉,所以把“9”看成了“8”,可能是打印的问题

同时,负责人还向《中国食品安全网》记者提供了仓库领料单。

牡丹江荣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向《中国食品安全网》记者表示,对于生产日期不清晰的事宜,已向厂家(佳木斯溪铭源矿泉水公司)表明换一批次更为清晰的,目前已经要求厂家召回。

对此,牡丹江荣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特别强调,因为没有联系上旅客,希望旅客可以把列车上购买的那瓶溪铭源天然矿泉水带过来做检测,路费厂家出,如果真是厂家的问题不仅报销路费,还会进行赔偿,如果存在其它问题,厂家会追究法律责任。

此事件目前并无定论,旅客和餐饮服务公司各执一词。对于列车上食品过期事件,却并非偶然现象。

网友:列车上食品生产日期标注不清晰并不是偶然现象

通过网友反映,列车上售卖的食品生产日期标注不清晰的现象并不是第一次。

此前,就有网友发帖称,火车上买到了过期食品,销售员不退货,一再说是看错了。

更有旅客发帖称:过期面包、过期火腿等事件。

《中国食品安全网》记者以关键词形式搜索“火车 过期食品”等,出现诸多相关信息。

事实上,关于食品生产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早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

生产日期标注不清晰,企业作为经营者,在采购和销售产品时就没有尽到高度审慎的审查义务,其销售生产日期标注不明的产品应属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食品的生产日期是涉及到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在2017年的一期民事判决书中提到,生产日期清晰是不容含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专家:如旅客遇到此现象应主张权利,要求损害赔偿

如果作为旅客,列车上遇到此现象,应如何维权?

《中国食品安全网》记者对此咨询了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刘胜军。

刘胜军表示,假设有旅客遇到此类现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提供给旅客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旅客应主张权利,要求损害赔偿,使承运人或对不安全食品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承担法律责任。

铁路部门作为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对旅客负有安全保护义务

刘胜军向《中国食品安全网》记者表示,铁路部门作为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对旅客应负有安全保护义务。

过期食品损害旅客的身体健康,这将导致承运人提供过期食品的行为在构成违约的同时也构成侵权责任,旅客也可以选择不主张违约责任而主张侵权责任,相较而言,主张违约责任对旅客而言举证负担更轻、维权更便利。

旅客在列车上付费购买食物,则在承运人和旅客之间形成食品买卖合同关系,提供过期食品的承运人违反了买卖合同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承运人应对旅客承担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是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

旅客应向谁主张损害赔偿?

旅客向作为承运人的铁路部门购买的餐食,不是承运人自己生产的,而是第三者生产的,旅客应向谁主张损害赔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旅客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作为经营者的承运人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食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承运人,应赔偿,不得推诿;属于食品生产者责任的,承运人赔偿后有权向食品生产者追偿;属于承运人责任的,例如出售时食品并未过期,而是承运人在食品过期后将食品出售给旅客的,则食品生产者向旅客赔偿后有权向承运人追偿。

作为一个提供公共运输服务的经营者,承运人应诚信自律,对旅客和社会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刘胜军表示,铁路部门作为承运人,应对其运输的旅客尽到必要的安全义务,为旅客提供安全的餐食,保障旅客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对于此现象,《中国食品安全网》记者也同时向中国铁路总公司咨询了相关的供应流程与供应链体系,截至发稿仍未得到相关的回复。

感谢所有网友的关注,对于铁路食品供应链体系,《中国食品安全网》记者仍会追踪报道。

微信关注

相关热词搜索:

[责任编辑:]

相关阅读

参与评论

食安中国 Copyright © www.cnfoodsafety.com 2012-2018

京ICP备09075303号-1 海淀分局网络备案编号:1101085079,110105537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万地名苑1号楼1004室(邮编100039)

联系电话:010-88825653   010-88825683  010-64972251   010-88825687   业务咨询:010-88825689   值班电话:010-88825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