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食品生产经营者非洲猪瘟防控责任义务告知书
海口食品生产经营者非洲猪瘟防控责任义务告知书
本刊记者 韦昌惠 梅少华
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全面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严防非洲猪瘟染疫猪肉和病死动物产品进入食品生产加工、市场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海口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以及非洲猪瘟防控的要求,海口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必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非洲猪瘟防控责任,依法履行进货(入库)查验和记录义务。
二、加强对采购、销售、贮存生猪产品的管控和溯源管理,如实记录采购或贮存生猪产品的产地(屠宰厂、场)、数量、进货(贮存)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确保采购、销售、贮存的生猪产品来自定点屠宰厂(场),严禁采购、销售、贮存来自非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来源不明的生猪产品。
四、采购、贮存、销售生猪产品时,必须做到批批查验“两证两章”(即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没有非洲猪瘟检测结果(报告)及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一律不得采购、贮存和销售。
五、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将猪肉加工、销售、餐厨等废弃物交给有合法资质的签约企业处置,落实猪肉加工、销售、餐厨等废弃物台帐制度,详细记录废弃物的处置时间、种类、数量、收运者等信息。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非洲猪瘟防控责任,未依法履行生猪产品及其制品采购、销售、贮存的查验记录义务,未做到批批查验“两证两章”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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