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信息交流新概念的正名之路
□王翠竹 本刊记者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是应对全球食品问题,提升食品安全保障的重要手段,与每个食品产业链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无论是监管部门、食品生产企业,还是媒体和消费者都是风险交流的参与者。然而,“风险”一词带有天然的负面属性,在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当下,消费者在提到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时,不免会增加紧张情绪,降低消费信心。事实上,采用内容更为广泛的“食品信息交流”这一说法将成为更科学严谨的替换词。
近日,业界期待已久的中国国际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展览会——FIC 2019于上海国家会展中心举行。面积超过13万平方米的会场内汇聚了全球1400多家展商,可以说是历来FIC展会规模最大的一届。FIC素有“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风向标”之称,也是业界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发布平台之一。在本次展会上,来自世界各地的数万名专业观众共同见证了食品添加剂和配料产业发展的最新动向。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CCFA)主席、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总顾问陈君石在同期举行的食品行业创新发展院士论坛上为与会者详细解读了“食品信息交流的新概念”这一议题,他提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误导性信息远大于食品本身的不安全因素,并分享了北京食品信息交流新概念研讨会的情况及其达成的共识和建议。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已成为全球性话题
如今,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状况无论是政府层面,还是行业、企业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状况的担心仍旧没有太大变化。“我认为当前我国食品行业的头号问题仍然是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特别是食源性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这会直接造成消费者的生命财产损失;排在其次的便是食品信息交流的问题,”陈君石院士如是说,“风险交流是一个全球性话题,每个国家都会发生污染事件和食品掺假问题,这为部分媒体发表耸人听闻的报道提供了充分的素材。这种信息不对称给广大消费者心灵上造成的损伤远远大于食品安全事故对消费者健康造成的危害。这个说法得到了一些社会科学家的认同。”
据了解,众多食品安全机构,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美国农业部(USDA)等向来只发布坏消息,如食品召回和食品安全事故的报道等。通常来讲,消费者可以接受乘坐飞机的风险,却无法接受食品出现一丁点儿的安全问题,他们要求的是食品零风险。但是,“风险交流”一词本身就具有负面属性,尽管该风险已经通过了专业机构的科学评估,但消费者仍难以心安,因此,强调“风险”不是一个科学的方法。2015年发布的《食品安全法》中至少有7条专门针对风险交流的条款,但法律层面还未给出明确的概念。
食品信息交流的新概念
公众很少能了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常人们得到的食品安全信息是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媒体发布的新闻,而这会影响到人们对食品是否安全的认知。“将‘风险交流’改为‘食品信息交流’,旨在重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也会让政府认为与公众交流不再是那么可怕的事情,很多国家和地区正在尝试这种做法。”陈君石强调。
食品信息交流的新概念不仅要告知消费者不安全食品造成的危害,还要引入正面的信息——科普食品的健康、美味与营养,更要宣传政府监管部门、企业质控部门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做出的努力,从而让消费者树立“食物不分好坏优劣,关键在于如何搭配健康的膳食获取所需的营养”的态度,进而达到重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形成食品安全文化的最终目的。
食品信息交流新概念研讨会达成的共识
食品信息交流新概念普及过程中的挑战在于如何让消费者对这一概念变得感兴趣,这需要采取一些创新的方式来呈现相关信息,从而吸引大众。2016年11月10日,在中国食品科技学会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三司的大力支持下,陈君石研究员与都柏林大学Patrick Wall教授发起的食品信息交流新概念研讨会在北京举办,来自政府监管部门、高校与科研机构、食品企业及媒体等多个利益相关方纷纷建言献策,最终达成了以下几点共识。
①“风险”一词具有天然的负面属性,容易使风险交流成为负面信息的载体,从而激化消费者对食品的紧张和担忧情绪,因此值得尝试将“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改变为内容更为广泛的“食品信息交流”。
②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方共同参与的食品信息交流体系。食品信息交流应以政府为主导拓宽交流内容,包括:政府为改善食品监管体系做出的努力及监管措施;食品行业在提升食品质量和安全方面的努力;食品带来哪些健康益处;如何健康饮食,避免不合理膳食带来的健康危害和疾病;如何在家正确处理和烹调食物以避免食源性疾病;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危害与风险,以及危机中及时传递信息等。同时,加强政府部门间及政府和企业间的沟通协调,避免信息不对称与各自为战的情况出现。食品信息交流的核心目标是建立各利益相关方的信任感,重塑消费者信心,缓解政府承受的舆论压力。政府和企业应当坚持以科学为基础开展信息交流活动,用开放透明的姿态赢得信任。应当在平时积极主动的与消费者开展对话交流,重视工作全过程的信息交流,而不是只在危机事件中被迫发声。
③重视第三方机构发挥的“润滑油”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对话交流。诚然,信息传播的全球化以及新媒体的出现给食品信息交流带来了巨大挑战,且中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地区差异性大,需要采取更有针对性的信息交流策略。应当努力创新传播方式,提高食品信息对公众的吸引力。加强与社会的科学结合,及时、准确把握公众观点、诉求和行为特征,提升传播渠道和内容的准确性、有效性。此外,还应当加强对媒体记者的培训,让其具备有关食品的科学知识以及科学传播食品信息的能力。
④加大资源投入和保障,包括机构、人员、经费等,尽量加快能力建设的步伐。重视对一线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每次监督检查都是一次双方交流的机会。其对新监管措施、新科学进展的了解事关执法能力,进而影响消费者对整个监管体系的信任度。同时,还应当对官员、专家进行沟通技巧的培训,使他们可以向消费者解答热点问题、生动地传播科学进展。
⑤特别强调要着力加强儿童和青少年教育,因为儿童的认知也会影响家长。应当抓住儿童在形成固有认知前的关键期,为未来的食品信息交流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小结
2015年《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加强了对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重视和要求,而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谣言和误导性信息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已经超过食品本身不安全因素的健康危害。解决之道就是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方共同参与的食品信息交流体系,尤其是发挥媒体在纠正和缩小信息不对称方面的作用。
食品信息交流是一个新的理念,目前尚无成熟的工作模式可供参考。因此,这既是挑战,也有利于做出创新性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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