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总局关于食品安全类问题回复整理
1、食品相关法律适用
提问:
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仅为预包装食品,但是当事人的网店上销售的不仅是预包装食品,还有保健食品。这种情况的话,该如何适用法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还是《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抑或是其它法律法规?
回复:
您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均有相关内容提及超范围销售及罚则。
回复部门: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13
2、保健食品标签
提问:
1)保健食品标签有没有法规规定必须要标注生产许可编号信息,如有,烦请告知相关法规及章节。
2)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监发(1996)第38号)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是否还是有效的法规,如果已经废止,烦请告知被取代的法规。
3)目前有哪些法规规定了保健食品的标签需要标注哪些信息?(比如:品名、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批号等等这种)
4)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是否适用于保健食品标签?
回复:
你好,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该遵循《食品安全法》《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回复部门: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14
3、食品名称标签
提问:
尊敬的领导:某企业生产一款食品,标称名称为狗屎糖(泡果糖),请问这个标签名称可以认定违法吗?
回复: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食品标签上的名称不建议使用有违社会伦理或有失社会风俗的名称。 根据GB7718,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1.2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4.1.2.2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规定的名称。4.1.2.2.1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临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22
4、关于销售了产品及其包装、说明书上未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列入目录产品的法律适用
提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予标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在流通环节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经营了在产品及其包装、说明书上未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列入目录管理的产品的,是否可以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查处?如不能,是否可以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以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对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特此咨询,请予以解答,谢谢!
回复: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2.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回复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25
5、关于产品标签标注问题的咨询函(瑕疵认定的回复)
提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我公司生产的鲍菇扇贝和烧烤花蛤产品,因产品标签配料表中食用香料琥珀酸二
钠的标注方式被消费者投诉。
具体情况为:公司本着强化贝类产品的香味的目的,在休闲产品鲍菇扇贝和烧烤
花蛤中添加食用香料琥珀酸二钠,为满足消费者之情权标签做如下标注:烧烤花蛤配料表应该标注为:菲律宾蛤仔、大豆油、白砂糖、食用盐、香辛料、猪肉粉、猪骨汤粉、麦芽糊精、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用香料(琥珀酸二钠));鲍菇扇贝配料表应该标注为:扇贝、杏鲍菇、白砂糖、大豆油、香辛料、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柠檬酸、食用香料(琥珀酸二钠)),由于工作疏漏将“食用香料”标注到食品添加剂项外(后附配料表照片),通过查询法规,我们认为此种标注方式属于标签瑕疵。
恳请贵局帮助企业判断标签存在问题是否以认定为标签瑕疵。
回复:
琥珀酸二钠属于食品用合成香料,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允许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你公司在食品配料表中将琥珀酸二钠单独标注,此种如实标注方式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此种标注方式可以认定为标签瑕疵。建议你公司在今后生产经营活动中加强对食品标识的审核,规范食品标识标注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8-12-13
6、食品包装标签上能量值以及核心营养素值与食品实际能量值以及核心营养素值不符是否属于“瑕疵”
提问:
食品包装标签上能量值以及核心营养素值与食品实际能量值以及核心营养素值不符,是否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中所称的“瑕疵”,望尽快回复,感谢!
回复:
食品包装标签上能量值以及核心营养素值应当依据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进行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未对食品标签瑕疵做出明确定义。一般认为,食品标签瑕疵以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为前提。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2-13
7、食品名称命名问题
提问:
我公司欲生产一款低度花雕酒,主要配料为水、糯米和小麦。按照常理花雕酒度数比其他酒类要低,且加热后食用可起到暖身作用。请问我们是否可以用“养生花雕”或“低度健康花雕”作为产品名称?
回复: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食品名称应根据其标示所执行的产品标准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无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具体情况请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2-19
8、企业地址变更后旧版包装使用期限
提问:
我公司是生产销售乳饮料的企业,现在公司注册地址进行了变更,从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的”A地址"变更到上海市嘉定区的“B地址”。我公司现库存大量的标注A地址的产品外包装未使用完毕,请问这些标注A地址的产品外包装允许在多长时间内正常使用?是否有具体的规定?谢谢!
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规定,企业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从事食品生产,保证食品安全。目前尚无企业地址变更后继续使用旧版包装过渡期的相关法律依据。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29
9、总局三定中的“生产加工企业”是否包括“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企业”?
提问:
总局三定方案中与农业农村部的职责分工中有一句话:“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
请问,这句话中的“生产加工企业”是否包括“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企业”?
回复:
您好!经商食品生产司,总局三定方案中的“生产加工企业”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29
10、农贸市场内水产经营户是否可以经营(销售、代加工)鲜活鲀整鱼?
提问:尊敬的领导:请问农贸市场内水产经营户是否可以经营(销售、代加工)鲜活鲀整鱼?
回复:您好!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规定,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养殖河鲀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因此,农贸市场内的水产经营户不能经营(销售、代加工)鲜活鲀整鱼。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14
11、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问题
提问: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问题,企业申报生产许可证时用的是微波杀菌设备,通过审核后改用一台高温杀菌锅炉,该设备操作人员无上岗证,无备案。请问这符合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款吗。谢谢!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应当提出变更申请。食品生产者应当实施生产工序、设备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确保产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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