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签复合配料未展开标示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监管浦处字(2019)第152018030536号
案件名称:(食药)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抹茶香米小饼、英伦伯爵茶曲奇)案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5MA1K3C****
主要违法事实:
根据相关线索,我局检查发现,当事人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抹茶香米小饼产品标签配料中标注的“脆香米”未反映其真实属性,不符合GB7718-2011中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的规定;英伦伯爵茶曲奇产品标签配料中标注的“伯爵茶”属复合配料,未标示其原始配料,不符合GB7718-2011中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的规定。
此外,上述两种产品的生产者信息均仅标注了“受委托生产商: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自由贸易试验区”,未标注其联系方式,不符合《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受委托企业应当在受委托生产的食品的标签中,标明自己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在位于浦东新区外高桥自由贸易试验区展厅的生产场所内,自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12月3日期间,生产抹茶香米小饼14批共计454袋,售出437袋,剩余17袋,销售单价为5.7元/袋;自2018年7月30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生产英伦伯爵茶曲奇12批共计333袋,售出315袋,剩余18袋,销售单价为4.80元/袋。货值金额共计4186.2元(含税),获违法所得共计537.47元(不含税);库存产品已由当事人自行销毁。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4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37.47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肆万伍仟元整(大写)、违法所得伍佰叁拾柒元肆角柒分整(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19年03月15日
相关热词搜索: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