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本刊讯(记者 王崇民)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建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规定》自2019年2月5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建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该《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并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含协管、联系,下同)行业或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在“职责”部分,《规定》明确,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级党委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在“奖惩”部分,《规定》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未履行本规定职责和要求,或履职不到位;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领导有关部门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处理;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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