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食品)的标签需要满足GB7718的要求吗?
很多企业为了对新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往往会制作一些赠品,作为礼物,赠送给顾客。
这样的赠品,需要严格按照GB7718的要求制作食品标签吗?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其问答中,对于赠品的要求,只有在第四十七条中对于净含量标识进行了说明:赠送装(或促销装)的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标示,可以分别标示销售部分的净含量和赠送部分的净含量,也可以标示销售部分和赠送部分的总净含量并同时用适当的方式标示赠送部分的净含量。如“净含量500克、赠送50克”,“净含量500+50克”;“净含量550克(含赠送50克)”等。目前,还没有找到非常准确的法律依据。
我们先看看赠品的体现形式,主要有两种:
01 赠品附着于产品,与产品一体的情况。
这种情况,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要求,并需要对赠品的净含量进行标注说明。如果赠品与产品有差异,就应该对礼品进行说明,具体要求见《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02 独立的赠品,单独送给客户品鉴的情况。
有人提出,GB 7718—2011之1 范围中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因此,如果是独立的赠品,出现的是单纯的赠送行为,没有产生消费,也就没有“消费者”一说,赠品标签就不属于GB7718的管辖范围。
但是,按照《消费者权益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根据这一条款,即便没有产生消费行为,只要消费者接受了服务的,都应受到保护。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四条:“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由于产品标签标注不清,譬如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导致受赠方受到伤害,那赠送方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独立赠品的标签,还是应该按照GB7718的要求进行制作,否则很可能给食品生产企业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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