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发布
海南自贸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发布
本刊记者 韦昌惠
本刊记者 韦昌惠
12月27日从《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已于12月26日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在商事登记方面进行了五大制度创新,属全国首创。商事登记推出“全岛通办”“一网通办”制度,企业在办理简单事项、经常办理事项可实现“一次都不用跑”,办理复杂事项“最多跑一次”。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云秀介绍,《条例》是在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之后,我省第一部以“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冠名的经济特区法规,是在总结我省改革开放实践经验、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集成国内“放管服”改革成果的基础上,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海南自贸区自贸港建设需要,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大胆改革和创新。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磊从《条例》在全国首创的5个方面制度创新作了具体解读:一是《条例》突出了“全岛通办”的特点和“全网通办”的要求,实现了全岛统一流程、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版式;二是破解“准入难”的同时解决“退出难”的问题,率先把简易注销的网络公告时间从45天减少到7天;三是首次在海南尝试建立信用修复制度,鼓励企业通过主动纠正自己的失信行为等,提前解除或者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四是率先减免个别商事主体的信息公示义务;五是原则上允许符合一定条件、在国外注册运营达到一定年限、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的外国公司直接落地在海南的特定区域。
《条例》率先在全国实现商事登记“全岛通办”、简化简易注销公告程序、信用修复、减免商事主体负面信息公示事项、外国(地区)企业直接登记等5个方面的制度创新,并对全岛登记管辖、自主申报登记、注册官制度、申请人身份验证等13个方面的工作进行了重大改革,包括扩大登记、监管适用范围;登记管辖由分级登记改为统一登记;实行商事主体自主申报登记制度,全面推行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明确推行注册官制度;实行名称自主申报;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认可通过技术手段进行身份验证;明确形式审查原则下的审慎审查情形;建立商事登记联络员制度;建立名称纠正制度;加强对电子档案中有备注的住所(经营场所)的检查和抽查;实行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条例》还完善了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证照分离改革中的“双告知”、经营场所登记与许可之间的衔接、“一址多照”和简化分支机构登记等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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