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434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434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
(2018年第48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局近期执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共涉及8类食品434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27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112批次,不合格2批次;餐饮食品15批次,不合格3批次;方便食品12批次,不合格2批次;粮食加工品120批次、食品添加剂65批次、饼干49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5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36批次均合格。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项目、合格及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连云区渔公渔婆海鲜楼使用的,标称为二军餐具消毒服务部生产的一次性餐具套碗,生产日期为2018-08-26,检出大肠菌群,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二)连云港市连云区东园社区美爵海鲜馆使用的,标称为二军餐具消毒服务部生产的一次性餐具套碗,生产日期为2018-08-28,检出大肠菌群,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三)连云区富港海鲜酒楼使用的,标称为二军餐具消毒服务部生产的一次性餐具套碗,生产日期为2018-08-28,检出大肠菌群,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四)苏果超市(淮安)有限公司淮安区东门大街店销售的散装白皮花生米,生产日期为2018-05-02,黄曲霉毒素 B1检出值为53.7μg/kg,标准规定不超过20μg/kg。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五)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润宝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河鲫鱼,生产日期为2018-07-07,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125.7μg/kg,标准规定不超过100μg/kg。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六)苏果超市(泰州)有限公司鹏欣丽都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为南京市创新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河南诚实人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鲜辣面,生产日期为为2018-05-21,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3.3×103CFU/g,1.4×104CFU/g,1.5×104CFU/g,1.3×104CFU/g,2.8×103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菌落总数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104CFU/g;大肠菌群5次检出值分别为90CFU/g,180CFU/g,<10CFU/g,290CFU/g,120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大肠菌群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CFU/g。检验机构为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七)泰州市海陵区大冯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销售的,标称为商丘市同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椒牛排火鸡面,生产日期为2018-07-12,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1.2×106CFU/g,1.3×106CFU/g,1.3×106CFU/g,1.2×106CFU/g,1.2×106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菌落总数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104CFU/g。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南京、淮安、泰州、连云港等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 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的不合格批次食品,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公告。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8年10月24日
[责任编辑:吴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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