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沃尔玛涉嫌卖过期食品被罚5万,不服处罚状告市监局

2018-08-31 11:16:12 来源: 春晚新闻客户端/夏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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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城晚报客户端8月30日消息,昆明消费者杨某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过期10多天的“双汇酱肉火腿”,居然在商场出售,而且是在沃尔玛(霖雨路店)这样的知名大卖场。执法部门介入调查后,对超市做出了5万元的行政处罚。沃尔玛超市不服行政处罚,认为顾客杨某身份特殊,有恶意诽谤的嫌疑,不承认杨某所持问题商品是自己的商品,于是将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昨日上午,盘龙区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了这起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案。

投诉

消费者称沃尔玛卖过期食品

2017年10月12日,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杨某投诉,称在昆明市沃尔玛超市(霖雨路店)消费时,买到的“双汇酱肉火腿”是过期食品,希望执法部门对此进行查处。10月13日,消费者杨某带上实物和购物小票,来到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沃尔玛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举报。当天,杨某还向12345市长热线和12315进行反映举报。

从杨某提供的6只“双汇酱肉火腿”实物食品标签上,执法人员仔细查看后发现,其中一只“双汇酱肉火腿”到销售出时已经超过保质期17天,其余5只超出保质期4天。

处罚

对沃尔玛开出5万元罚单

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门派出执法人员,对涉案的沃尔玛(霖雨路店)展开调查。执法人员对超市的销售记录进行查询,涉案的“双汇酱肉火腿”是2017年9月3日上架的,数量为20只,截至10月14日一共销售出去19只,另外一只没有销售记录。查询得知,10月12日当天一共销售出去7只,其中6只与举报人和当事人提供的购物小票吻合,每只售价18.8元。

2017年12月1日,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沃尔玛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

听证

要求免予或减轻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做出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沃尔玛超市不服,12月25日书面申请要求听证。

2018年1月6日,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沃尔玛超市辩称,消费者杨某的身份特殊,是职业打假人,仅凭购物小票和实物,存在“掉包”的可能,不能够证明过期“双汇酱肉火腿”就是在沃尔玛超市(霖雨路店)购买的。

沃尔玛超市方面还说,超市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消费者杨某购买的前一天,市场还进行了清查,没有发现过期食品的情况。而且,涉案商品销售金额低,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要求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官司

沃尔玛要求撤销处罚

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沃尔玛作为昆明较大的外商投资大型超市,对公众的影响力非常大,其自身对食品安全管理的好与坏,关乎着数以万计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理应在食品安全经营管理上为其他经营者做出标杆和示范作用,而不是屡次出现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应该从重处罚而不是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维持后,沃尔玛超市依然不服。2018年3月28日,沃尔玛一纸诉状将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到盘龙法院,要求撤销对商场的行政处罚。沃尔玛在行政诉状中称,沃尔玛超市(霖雨路店)销售过期食品的证据不足,未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行政处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辩解

沃尔玛称该消费者是职业打假人

8月29日上午,盘龙法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工商行政管理处罚纠纷案。

法庭上,沃尔玛超市代理人坚持认为,消费者杨某的身份特殊,是职业打假人,属于特殊的消费者,他消费的目的和动机值得怀疑。而且,杨某买了东西后,离开超市有半个钟头左右的时间,与其他人在一起有碰头的情况,涉案商品存在“掉包”的可能。

代理人还说,杨某等人属于职业打假人,对沃尔玛超市所销售的商品,就进行过多次投诉,仅沃尔玛超市(霖雨路店)就有他们的投诉和举报三宗。由此超市方面有理由怀疑涉案商品不是沃尔玛超市销售的,还存在恶意诽谤的嫌疑。

内幕

购物小票与商品不对应

在法庭上,沃尔玛超市代理人一直强调,单凭购物小票,是不能够认定涉案商品就是出自沃尔玛,因为每个商品的条码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商场的购物小票只能够证明在商场购买过东西,而不能够证明商品就是该商场出售的东西,购物小票与商品不对应。庭审中,沃尔玛代理人爆出了行业的缺陷问题。

负责该案审理的行政庭庭长范文敏,为了印证这一事情,专门带队对此进行了调查。范文敏法官说,他们去过几家超市,了解到条形码和商品批次无法对应确实是个空白点。但是也有做得好的商家,给每一件进货重新录入编码,出货可查。从这一点上看,沃尔玛的管理的确有些问题。

焦点

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

在庭审中,也引出了个焦点问题: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

沃尔玛代理人一直认为,出于杨某职业打假人的特殊身份,不能够与普通的消费者一样来看待。职业打假人,不应该算作真正的消费者。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人认为,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中,对职业打假人没有任何的解释和定义,其行为也没有法律法规对此进行约束和限制。代理人还认为,不管杨某是不是职业打假人,只要是一种消费行为,是真打假而不是假打,就值得社会的尊敬,也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

此案将择日做出判决。

(原题《涉嫌卖过期食品被罚5万 昆明一沃尔玛卖场不服处罚状告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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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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