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打假,规范正确食品标签的制作!
食品标签 是向消费者传递信息,展示食品特征和性能的一种形式。根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的定义,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食安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 成分或者配料表;
3.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 保质期;
5. 产品标准代号;
6. 贮存条件;
7.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 生产许可证编号;
9.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要求标注的内容和GB7718基本相同。
一、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有国标、行标、地标的应直接使用标准规定的名称。对于没有标准名称的应选择通俗易通,避免造成歧义的名称,同时在产品名称后面标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产品所在明细的类别名称。此外还应注意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要求。
例如:食品名称:酿造酱油(直接使用标准名称作为产品名称)
食品名称:***酱油(酿造酱油)(不使用产品名称,在产品名称后添加产品所在明细)
注意:食品名称命名时应该严谨,放在标签上的位置应首选主要展示版面,以便于消费者识别。
常见问题:
1、利用字号大小、色差、图形、符号及暗示性的语言误导消费者
例如: “ 酸角汁饮料”或“酸角果味饮料”, “ 酸角汁”或“酸角”字号大、颜色醒目, 而反映其真实属性的“饮料”或“果味饮料”字体则很小,颜色较淡,消费者很容易将这类产品误认为是纯粹的酸角果汁。
2、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和品名邻近处,未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例如:有一种产品品名是“玛咖片”, 其真实属性为压片糖果。但企业在设计制作食品标签时未使用同一或相近字号和颜色同时标注“玛咖片”和“压片糖果”。
又如:商标名称为“ XX 乳”或“ XX 奶”,其实此类产品本身只是添加少量乳制品制成的含乳饮料,如果标签未在品名附近显著标示“含乳饮料”,极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真实属性产生混淆,误以为选购食品是乳制品。
3、标签主版面醒目位置的名称与其他部位食品名称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有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主展示版面醒目位置食品名称标示为“牛肉条”,而背面标签标注名称却是“牛肉味面筋制品”。
二、配料表
排列顺序按照从多到少的顺序一一排列,少于2%的则不用。
复合配料:只有当复合配料符合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可以不用展开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除此之外应全部展开。
注意: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应严格按照GB 2760-2014进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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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净含量和规格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数字""单位"三部分组成。
食品名称与净含量在同一展示版面。固体产品只能用质量单位如克、千克等,其他产品均可以使用体积单位(如毫升、升等)或质量单位(如克、千克等)。
当净含量超过1000克(毫升)时,只可以使用1升或者1千克不能使用1000毫升或者1000克。
注意:1、净含量字体高度:净含量数字大小是由明确规定的,标注时应满足要求。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 (GB7718-2011)要求如图:
2、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3、产品配料声称,应标注其含量多少。
4、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但其他项目需要修改时可以进行加贴。
常见问题:
1、标签标注净含量单位不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例如: 1kg 或 1千克,采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公斤”。
2、不熟悉质量和体积单位,液态食品标注 kg 或者g g ,有的还把 kg 的大小写都分不清,标成 Kg 或者 Ml 。
3、营养成分表标注不符合 GB28050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能量计量单位千焦 kJ 中的小写k印制成大写。
4、用克为单位的保留一位小数点,而多保留或者不保留小数位的被举报。用毫克为单位的不保留小数点,保留了就会被投诉举报。
四、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生产者联系方式:可以标注电话、传真、邮箱、邮编其中一个就可以。
产地:需要主要的产地标注的是生产者的地址,只需要标注到地级市。
例如:产地:****省****市
五、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格式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日期格式:2010年3月20日
20100320;2010/03/20;20100320;20日3月2010年;3月20日2010年;(月/日/年):03202010
六、贮存条件
即产品的存储方式,参照产品标准进行标注。例如: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阴凉干燥处)保存;请置于阴凉干燥处;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温度:≤××℃,湿度:≤××%等。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新申请的就是SC号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旧版QS则不仅需要标注QS编号还应印刷蓝色QS标识。
注意:QS至SC过渡期截止2018年10月1日,2018年10月1日后生产的食品应标注SC。
八、产品标准代号
产品的执行标准,需要标注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可以不写标准年代号。
附:
1、法律法规篇
法律法规名称(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章第3节(2015/10/1)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9/1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章 27,28条(2000/7/8)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5-8条(2006/1/1)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012/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章(2006/11/1)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11/1)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8/2/1)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4/7/1)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1章(2001/5/23)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章 32-25条(2016/3/1)
农作物种子标签及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7/1/1)
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7/1)
兽药标签及说明书管理办法(2012/4/27)
农药标签及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4/24)
2、标准篇
标准名称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1343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品标签
GB 13432-2013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4880-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及增补公告
GB 14880-2012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T 19630.3-2011 有机产品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
GB/T 19630.3-2011 有机产品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GB 29924-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
GB/T 12123-2008 包装设计通用要求
GB/T 30643-2014 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标签通则
GB 26687-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0813-2006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
GB 20464-2006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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