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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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 新食品原料标签有哪些特殊规定?

2018-08-08 16:27: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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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新食品原料已在我国食品市场中崭露头角。而销售新资源食品的商家,在抓住新商机的同时,也要时刻关注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我们通过以下案例,了解一下新食品原料标签的标注需要注意哪些地方。

每日食用量警示语而未标注,商家赔偿1000元

基本案情:

认为该商品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而未标注,

2017年3月,胡某花费39.8元在某超市购买了2盒薄荷糖。胡某购买后发现商品中含有新资源食品库拉索芦荟凝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遂将超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退货退款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超市向胡某退还39.8元货款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同时胡某向超市退还2盒薄荷糖。超市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超市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并经审查;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

库拉索芦荟凝胶属于新资源食品,企业应在企业标准中对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规定。若无法确保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

2009年1号公告规定,某超市虽上诉主张涉案产品不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是因为能够确保购买涉案商品的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30克的安全范围内,但并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人参产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用量,退一赔十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雷先生在广州某药业公司开设的天猫旗舰店购买了某品牌人参袋泡茶12盒,共支付货款948元。该人参茶外包装标示配料为"人参(人工种植,含量99%)、红茶(1%)"。购买后雷先生发现该人参茶配料所含人参属新资源食品,在此类食品的标签上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而涉案食品未予标注。随后,雷先生向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该局回函告知:

查实某药业公司委托生产的人参袋泡茶标签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不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的规定,已责令其限期改正。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雷先生起诉某药业公司要求"退一赔十"。

最终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雷先生的诉讼请求。某药业公司"退一赔十"。

虫草子未标注不适宜人群,罚款一万元

基本案情:

某局2016年10月12日接消费者举报,称2016年9月24日在我辖区某商贸有限公司内购买的四川某某食品有限公司2015年11月24日生产的鸡鸭汤料标签配料表标注为"豆子、黄豆、红枣、霸王花、虫草花、莲米、花生米、白果、芡实、薏苡仁、枸杞"。认为虫草花实为新食品原料虫草子实体,按照相关规定,应标注"不适宜人群"。

最终结果:

对四川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给予了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2、处以罚款100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016.00元(大写:壹万零壹拾陆元整)。

以上案例都涉及到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的标签问题,主要针对使用范围和食用量。

如果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食品生产企业该如何进行标签标示呢?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含新食品原料标签标示以及低聚果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279号)"关于预包装食品含新食品原料标示: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相关规定,食用方法属于推荐性标示内容。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预包装食品中含有已经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若公告中明确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则应当按照相关公告进行标示;若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可以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

从复函中可以得出,若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可以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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