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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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688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

2018-08-02 12:03:04 来源: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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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688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

(2018年第32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局近期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本次公告江苏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22类食品共计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74批次,不合格样品14批次。其中肉制品41批次,不合格2批次,酒类1批次,不合格1批次,食用农产品84批次,不合格9批次,水产制品2批次,不合格2批次。粮食加工品71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8批次,调味品1批次,乳制品32批次,饮料108批次,方便食品20批次,罐头2批次,冷冻饮品4批次,速冻食品30批次,薯类及膨化食品18批次,蔬菜制品38批次,水果制品5批次,蛋制品7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5批次,糕点131批次,豆制品11批次,蜂产品8批次,餐饮食品51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苏州泉屋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生产日期为2018-3-6,灭蝇胺检出值0.63mg/kg,标准值≤0.5mg/kg。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二)徐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徐州复兴路店销售的韭菜(鳞茎类蔬菜), 生产日期为2018-3-6,腐霉利检出值1.7mg/kg,标准值0.2mg/kg。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三)靖江市明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肉脯,生产日期为2017-12-05,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0.0256g/kg,标准值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四)安徽省和县济洪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生产的豇豆,生产日期为2018-3-6,灭蝇胺检出值1.63mg/kg,标准值≤0.5mg/kg。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五)上海明洪蔬菜配送有限公司生产的豇豆,生产日期为2018-3-7,灭蝇胺检出值1.02mg/kg,标准值≤0.5mg/kg。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六)盐城市海泽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即食海蜇丝,生产日期为2017-7-2,菌落总数 检出值1000000、38000、9900、2900000、6800CFU/mL,标准值n=5, c=2,m=50000,M=100000CFU/mL检验机构为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七)华润苏果超市(镇江)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生产日期为2018-3-6,灭蝇胺检出值3.04mg/kg,标准值≤0.5mg/kg。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八)黄俊美(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白酒(原浆),生产日期为2017-11-30,酒精度检出值52.6%vol,标准值55±1.0%vol。检验机构为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九)连云港神仙紫菜有限公司生产夹心海苔(芝麻+南瓜子仁),生产日期为2018-1-10,菌落总数检出值560000,580000,740000,760000,860000CFU/g,标准值n=5,c=2,m=30000,M=100000 CFU/g。检验机构为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连云港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中央华府生活购物中心销售的东北西红柿,生产日期为2018-2-28,阿维菌素出值

0.054mg/kg,标准值0.02 mg/kg。检验机构为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一)连云港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中央华府生活购物中心销售的长豆角,生产日期为2018-2-28,氧乐果检出值

0.064,mg/kg,标准值0.02mg/kg。检验机构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二)连云港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双盛花园店分公司销售的黄瓜,生产日期为2018-2-28,阿维菌素检出值0.034mg/kg,标准值0.02 mg/kg。检验机构为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三)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沭阳店销售的番茄,生产日期为2018-2-28,阿维菌素检出值0.052 mg/kg,标准值0.02mg/kg。检验机构为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四)上海绿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晶肴肉,生产日期为2018-01-20,菌落总数检出值70,330,1.4×10⁶,<10,<10CFU/mL,标准值n=5, c=2,m=100000CFU/mL。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三、针对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苏州、镇江、南通、徐州、宿迁、连云港等相关市局依法予以查处,并通报产品生产所在地安徽、上海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责令食品经营、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下架等等措施控制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上述市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通报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 3个月内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有特殊情况的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列不合格批次食品时,请拨打12331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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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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