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发布及解读
□ 梁文文 本刊记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6月2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氧丙烯甘油醚》(GB 1886.297-2018)等2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 1886.297-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氧丙烯甘油醚;
GB 1886.298-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氧丙烯氧化乙烯甘油醚;
GB 1886.299-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结构蛋白;
GB 1886.300-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离子交换树脂;
GB 1886.301-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半乳甘露聚糖;
GB 1903.28-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硒蛋白;
GB 1903.29-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葡萄糖酸镁;
GB 1903.31-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醋酸视黄酯(醋酸维生素A);
GB 1903.32-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D-泛酸钠;
GB 1903.34-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氯化锌;
GB 1903.35-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乙酸锌;
GB 1903.36-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氯化胆碱;
GB 1903.37-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柠檬酸铁;
GB 1903.38-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琥珀酸亚铁;
GB 1903.39-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海藻碘;
GB 1903.41-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葡萄糖酸钾;
GB 2716-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7-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19-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GB 8537-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 8953-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生产卫生规范;
GB 19304-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GB 25595-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
GB 31644-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GB 31645-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
GB 31646-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
GB 31647-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标准的解读
在以上国家标准发布之后,国家标准与监测司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标准等进行了解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是对《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2005)和《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GB 7102.1-2003)的整合修订。与原标准相比,新规的主要变化是完善了术语和定义、删除了煎炸过程中植物油的羰基价指标、修改了酸价和溶剂残留指标、增加了对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标识的要求等。
根据不同品种植物油的特点,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相关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订后的标准对米糠油、棕榈(仁)油、玉米油、橄榄油、棉籽油、椰子油等不同植物原油的酸价分别进行了规定。对于溶剂残留指标,为确保食品安全,综合考虑植物油的实际食用情况、现代加工工艺及有关检测数据,将浸出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包括调和油)的溶剂残留量下调为≤20mg/kg,增加“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的要求,并不再对植物原油制定溶剂残留指标。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规范市场,本次修订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的要求,并鼓励在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中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
在符合GB 7718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生产者可在配料表中或配料表的临近部位使用不小于配料标示的字号,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或其它类似表意相同的标示方式标注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a.大豆油(50g/100g)、玉米油(30g/100g)、菜籽油(20g/100g);
b.大豆油(50%)、玉米油(30%)、菜籽油(20%);
c.大豆油、玉米油、菜籽油添加比例为5:3:2。
其中,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10%,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5%。对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用植物调和油,可以选择在食品标签、随附文件、说明书、合同或文件中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该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生产者可自愿标示。由于脂肪酸名称不在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可选择标示内容中,因此食用植物调和油中脂肪酸大于2%的标示应独立于营养成分表之外。
2 关于酱油、食醋和复合调味料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GB 2717-20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19-2018)分别是对《酱油卫生标准》(GB 2717-2003)和《食醋卫生标准》(GB 2719-2003)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上述两项新标准仅适用于传统酿造工艺生产的酱油和食醋,不再适用于采用配制工艺生产的酱油和食醋。对采用配制工艺生产的酱油、食醋将按照复合调味料管理。此外,考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整体协调,对部分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进行了调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31644-2018)是新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定义、原料要求、感官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污染物限量和致病菌限量分别引用相应的基础标准。配制工艺生产的酱油和食醋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3 关于酱油生产卫生规范等4项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生产卫生规范》代替原食品卫生标准《酱油厂卫生规范》(GB 8953-1988),修订后的标准适用于酿造酱油,增加了酱油加工过程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等内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代替原食品卫生标准《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 19304-2003)和《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 16330-1996),修订后的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并增加了源水采集卫生要求及加工过程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等内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为新制定标准,对速冻食品的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人员等提出了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明确了其贮存和运输的温度控制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为新制定标准,适用于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精和复配食品添加剂等)生产过程的原料采购、加工、包装、标识、贮存、运输等,并对其生产场所、设施、人员等提出了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镉是一种存在于环境中的污染物,食物中的镉通常不会造成急性中毒,但是长期大量摄入可能会造成潜在的慢性损害。根据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已制定谷类、肉类、奶类等大宗食品中的镉限量标准,但除欧盟以外,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等均未对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限量作出规定。
近年来,我国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需求增加。为了更好地保护婴幼儿健康,满足监管和生产需要,特制定我国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为0.06mg/kg。该临时限量值以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提出的健康指导值(暂定每月耐受摄入量25μg/kg BW)为依据,利用我国近年来风险监测数据进行了相关研究所确定,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每公斤镉含量不超过0.06毫克就是安全的。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确保产品中的镉符合临时限量值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依据此临时限量值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5 其他标准
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18)是对《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08)标准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了原料要求、部分感官要求、部分限量指标以及微生物指标。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行业实际情况,删除了矿泉水源水中对锰、耗氧量的要求,删除了界限指标中的碘化物指标。考虑到作为天然矿泉水的深层地下水不易受有机物污染的实际情况,结合行业调查数据对耗氧量指标进行了下调。该标准对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的要求及采样方案的规定,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基本协调一致。同时,将粪链球菌、产气荚膜梭菌的要求修改为5个样品均不得检出。
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GB 25595-2018)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GB 25595-2010)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结合市场上日益丰富的乳糖产品,删除了原标准中的pH值,并对乳糖定义进行了完善。
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胶原蛋白肽》(GB 31645-2018)是新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加工用途的胶原蛋白肽产品,对羟脯氨酸这一特异性指标提出要求,并规定了铅、镉、总砷、铬和总汞的限量要求。
④本次发布的聚氧丙烯甘油醚等5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硒蛋白等11项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标准规定了各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范围(包括生产工艺等)、分子式、结构式、相对分子质量、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限量以及配套的检验方法等内容,对指导和规范行业生产、保障食品安全和监管提供依据。
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命在于实施
国家风险评估中心日前发布数据,过去7年我国完成了近5000项食品标准的清理,发布了1224个食品安全标准,涉及食品安全指标两万多项,其中通用标准11800项。“中国历时7年建成的现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与国际基本接轨,与发达国家基本相当。”
食品安全标准是对食品安全作出的技术规定,也是食品安全监督执法的法定技术依据。一个日益完善、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基础。在食品安全标准的整合中,国家卫计委会同多个部门,一方面做“减法”,即解决标准间交叉、重叠甚至“相互打架”的问题,理顺各条线;另一方面做“加法”——补充制定、修订一大批产业发展急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重金属污染、有机污染物、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切实实现补漏洞、去冗杂,只有“结实”的食品安全标准才能成为保卫民众安全的有力防线。
但是,正如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一样,标准的生命同样在于实施。与标准的不完善相比,标准执行的绵软宽松是更为严峻的问题,也是食品安全最大的隐患。近年来,屡见报端的食品安全事件,更多失守的是责任链而非标准链,暴露出的问题更多在于有标准不依,而非无标准可依。“用鲜血换来的操作规程不应再用鲜血去检验”,但现实是,有关部门殚精竭虑设置的规程一次次被豁开口子。
标准多而全是好事,但不应该沉醉在数字的胜利中。标准数量多不等于标准效力强,食品安全防线的坚固与否,与安全标准有关,但更取决于标准执行的效率与质量。对结果导向的公众来说,食品安全的通用标准是1万项还是5000项并不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他们唯一渴求的只是吃得放心。
标准的执行情况尤其是“从农田到餐桌”每一道坎的食品安全监管,更具有参照与考核价值。也只有如此“考”法,才能唤醒监管者的自觉与责任,唤醒公众的监督意识与活力,唤醒成千上万条安全标准,不至于被主动或被动地“冷待”。回顾近年来的食品安全事件,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对于违法企业的追责惩戒已基本到位,但对失职、渎职的监管者的问责远不成比例。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加大对监管失责行为的惩处,但行政监管的积弊依旧存在。
行政监管沉疴不除、监管责任链不严实,食品安全的承诺就是一句空话,再多的标准、再全的体系也只是“看起来很美”。除此之外,整个社会食品安全水准的提高,还有赖于作为消费者的公众、作为生产与销售主体的企业以及作为“第三只眼”监督的社会组织等合力拱卫。建立标准只是第一步,标准执行与监管能否跟得上,才是监管部门、全社会面临的更大挑战。
[责任编辑:]
相关阅读
- (2014-06-20)食品安全责任险“突围”强制立法或成契机
- (2014-06-20)遇食品安全问题过半消费者不维权
- (2014-06-20)舌尖问题屡禁不止 食品安全靠什么“打黑”
- (2014-06-20)食药总局解读近期食品安全热点传言
- (2014-06-21)2014中国食品安全诚信宣言大会暨首届食品诚信联盟峰会
参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