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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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布危害食药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18-04-24 13:24:38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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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用工业用火碱、工业用甲醛加工小银鱼
 
  2014年7月至今,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工业用火碱、工业用甲醛等化工产品加工有毒、有害的小银鱼,批发销售获利。期间,安某某从事记账、销售及安排接送货物等活动;刘某某根据马某某安排用工业用火碱、工业用甲醛等化工原料大量加工小银鱼并发货、送货;陈某某跟马某某打工,根据马某某安排生产并接货、销售。个体商户李某某明知小银鱼系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加工后,仍然购进销售。
 
  马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安某某等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例2:顶风作案销售“巴西牛肉”
 
  施某某系个体工商户,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期间,其明知“巴西牛肉制品”系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而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为获取非法利益,仍从广东省番禺市购入“巴西牛肉制品”,对外销售“巴西牛肉制品、巴西牛腩筋、牛宝等牛下货”,销售金额约68万元。
 
  施某某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巴西牛肉及牛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
 
  案例3:工业松香用于家禽褪毛并销售
 
  2016年2月至5月17日期间,刘某某在菜市场经营的家禽屠宰点内,使用国家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松香对鸭、鹅进行褪毛并在市场上销售。案发后,查获并扣押疑似松香的黄色晶状固体76公斤、黑色胶状物质5公斤。经鉴定,主要成分为松香酸(工业松香)。
 
  刘某某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例4:白菜上喷洒含有甲醛成分防腐剂
 
  2016年5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为使收购的白菜在长途运输中保持新鲜,指使工人向白菜根部喷洒非食用物质甲醛。公安机关在收购白菜的现场扣押已经喷完甲醛的白菜1500余公斤,绿色喷壶一把,白色方桶一个,经鉴定,扣押的绿色喷壶和白色方桶内的液体中均检出甲醛成分,含量分别为116.45g/kg、267.90g/kg。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马某某在食用农产品运输、贮存过程中使用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5、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
 
  2014年至2017年年初,胡某在明知“德国黑金刚”等男性用壮阳类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等西药成分,通过网络购买该类男性用壮阳类保健食品,又通过网络、物流等方式进行批发销售,销售金额达18万余元。经检测,被查扣的39种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西药成分。涉案保健食品总价值为17397.5元。
 
  胡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6:在散装粮食上喷洒农药灭虫
 
  2016年8月1日至4日,王某某在市场内经营粮油店,在其销售的散装粮食上喷洒农药灭虫,致销售的粮食受污染。经检测,查获的玉米粒、毛绿豆、五常大米、花生等13种粮食中,均检测出敌敌畏成分。
 
  王某某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7:种植大葱使用农药甲拌磷
 
  李某某在自己家的葱地中,使用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甲拌磷杀虫,将大葱销售给某大葱收购点,郭某某到该收购点收集葱叶带回养殖场喂羊,导致饲养的34只羊死亡,价值36760元。经检测,在大葱中均检出甲拌磷成分。
 
  李某某使用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农药甲拌磷,并将其种植的有毒、有害的大葱进行销售,造成他人所饲养的羊部分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8:用亚硝酸盐腌制咸鸭蛋
 
  2015年4月份至2016年4月份,陶某某从身份不明人处购进8吨粉状盐产品、3吨块状盐产品,使用上述两种盐产品腌制咸鸭蛋,共销售44624斤。公安机关和食药、盐政部门联合检查,检测出陶某某使用的粉状盐产品、块状盐产品均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且含有亚硝酸盐。
 
  被告人陶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案例9:用工业用火碱浸泡牛肚
 
  2015年6月份以来,王某某与其妻高某(已判刑)加工生产猪下货、牛肚等肉制品,2人使用非食用的工业用氢氧化钠(俗称工业用火碱)浸泡牛肚,并将牛肚对外销售。其中,王文涛负责购买原料、烹煮牛肚、添加工业用火碱,高某负责清洗原料、对外销售。经鉴定,生产加工的半成品牛肚中的pH值为10.33。
 
  王某某伙同妻子高某在食品的加工过程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业用火碱,并将添加了工业火碱的食品对外销售,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10:用“吊白块”加工合成淀粉丝
 
  2015年年底以来,董某某未取得任何食品生产许可手续,私自开办合成淀粉丝(人工翅丝)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并冒用“巨昌”品牌销售,涉案价值15万元。经检测,在其生产的成品及半成品合成淀粉丝中,检出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及甲醛等有毒有害成分。
 
  董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案例11:无证屠宰生猪
 
  2013年5月份以来,赵某伙同妻于某某,在未办理屠宰手续及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周边养殖户手中收购生猪进行屠宰,在未经检验检疫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共屠宰生猪500余头,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0余万元。经对赵某屠宰场内当场查扣的二份生猪肉进行检测,没有检出沙丁胺醇、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物质。
 
  赵某、于某某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的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赵某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于某某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12:面条汤料中添加罂粟壳
 
  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期间,迟某某在经营小吃部时,为吸引食客,违反国家规定,在加工的面条汤料中非法添加罂粟壳,至案发生产销售金额为4万余元。经鉴定,依法提取并送检的面条汤料中含有吗啡、罂粟碱、那可丁。
 
  迟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法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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