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相关问题初探
□ 黄丽娜 邓波 贾宏新 李娇 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摘 要:本文简要介绍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的组织实施,分析了当前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即进一步统筹抽检计划、合理布局,促进四级抽检一盘棋;加强承检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拓展抽检信息发布渠道,加强抽检信息综合利用。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督抽检 风险监测 抽检监测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是食品监管部门普遍采用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之一,其既是履行《食品安全法》赋予的重要职责,也是系统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食品安全问题,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重要手段。自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其在把握食品安全整体形势、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其有效性有待于更充分的发挥。
1 抽检监测的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包括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两个体系,涵盖了对生产、流通和餐饮3个环节的抽检监测[1],其主要工作流程包括制定计划、抽样检验、信息公布/分析评价、核查处置与统计分析等环节[2]。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主要区别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持续、系统地收集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等活动。
2 抽检监测过程中的问题
2.1 加工食品重复抽检造成资源浪费[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明确规定,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抽查检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检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合理分工,提高食品安全抽检的覆盖率。但在实际抽检工作中,由于各级、各地抽检计划衔接不畅,部分地区对食品抽检布局不够合理等原因,导致上下级之间、各地之间的加工食品重复抽检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但造成了人力、财力等资源的浪费,也增加了企业负担。
2.2 县级检验机构建设水平落后,基层缺乏技术支撑
检验机构的能力水平决定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的深度和广度,县级检验机构既是食品检验检测系统的基础支撑,也是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支撑。但是,一些县级食品检验机构建设相对落后,实验室面积、检验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经费、项目经费、人员经费均严重不足,技术力量薄弱,所能检测的项目较少,造成一些抽检监测项目覆盖范围有限,导致部分食品不能有效监管。
2.3 抽检信息发布渠道不够广,信息综合利用度不够高
抽检信息公布是抽检工作对外的窗口,严格履行公布程序,有效公布食品抽检结果信息,对于宣传名优企业,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各级食药监管部门按照相关工作要求,积极在官方网站公布抽检信息和核查处置结果,从全国来看基本可实现“周周有公告、天天有信息”。据青岛食药监局在微信公众号中公布的2017年“问计于民”有奖调查活动结果(共221041人参与调查)显示,在公众希望获得的食品药品信息渠道(多选)中,参与调查者有53.3%选择户外广告、41%选择手机(微信、微博)、40.3%选择电视、32.8%选择网络、32.3%选择报纸、19.5%选择广播,即官方网站一般不是公众了解抽检信息的主渠道,如仅通过官网发布抽检信息,能获知信息的公众范围有限。此外,各地、各时段抽检的各类食品抽检信息一般是零散分布在各地的官方网站里、各期的公告中,不便于公众对各类食品所有抽检信息进行综合了解、直观定位,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抽检信息的靶向引导作用。
3 相关建议及对策
3.1 统筹抽检计划、合理布局,促进四级抽检一盘棋
进一步推进落实《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合理分工,全面统筹计划,实现总局对市场份额较大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抽检,省级力争覆盖本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全部食品生产企业。市、县两级主要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同时注意对本地小型生产企业、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和餐饮单位自制食品的抽检(鲜活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多为即时性的消费品,应引导基层局给予更多的靶向关注)。避免各级对加工食品的重复部署和抽检,使四级抽检形成有机整体,更充分的发挥其效能。
3.2 加强承检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
按照科学布局、资源共享、提高效能的总体思路,充分整合现有检验检测资源,科学配置新增资源,减少设备闲置和重复建设,实现食品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加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设备配置和技术人才培养,制定并实施各级食品检验机构能力和装备配备标准,提高最急需、最薄弱的环节及基层检验机构食品安全检验能力。
3.3 拓展抽检信息发布渠道,加强抽检信息综合利用
一是多形式、多渠推送信息:结合公众期望及需求,动态的将各类食品抽检信息通过户外广告、手机(微信、微博)、电视、广播等多种载体推送给公众,让公众更有效的获得和感知信息,进而充分发挥抽检信息公布的震慑作用。二是扬优汰劣,建立抽检信息“红、黑榜”:结合历史抽检公布的抽检数据及最新抽检结果,定期对各类食品中被抽检频次高且无不合格记录的企业,按被抽检频次由高至低截取一定比例列入“红榜”;对各类食品中新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企业且历史数据中有不合格记录的,按不合格频次由高至低截取一定比例列入“黑榜”,综合利用抽检信息,充分发挥抽检信息公布的靶向引导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越凡.有效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相关问题探讨[J].中国药事,2016,30(5):426-428.
[2] 何平,王煜红,江小明,杨永.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有效性的分析和建议[J].中国酿造,2015,34(3):162-165.
[3] 彭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有效性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硕士论文,2007.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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