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食品安全宣传走进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安全监管追溯信用管理系统
一、食品安全追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第二十一号令)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二、深圳市食品安全追溯信用管理系统(http://fs.sis.org.cn)
三、配套标准
SZDB/Z163-2016 预包装食品索证索票规范及电子记录要求
SZDB/Z164-2016基于追溯体系的预包装食品风险评价及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
SZDB/Z217-2016食品可追溯控制点及一致性准则
SZDB/Z218-2016食品可追溯一致性认证审核指南
SZDB/Z219-2016食品安全追溯 信息记录要求
SZDB/Z220-2016 食品安全追溯 数据接口规范
四、食品安全追溯认证
基于GS1全球食品安全追溯标准,制定SZDB/Z217—2016《食品可追溯控制点及一致性准则》、SZDB/Z218-2016《食品可追溯一致性认证审核指南》,审核企业食品追溯管理体系流程,提高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追溯管理水平。
五、适用企业
商超、餐饮企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批发零售企业
编辑整理:深圳食事药闻
转载请注明以上内容
[责任编辑:]
相关阅读
- (2014-10-20)甘肃省61%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入安全追溯平台
- (2015-03-16)云南建成食品生产追溯系统 信息化监管确保舌尖安全
- (2015-03-25)云南建成食品生产追溯系统 信息化监管确保舌尖安全
- (2015-05-20)宜城市首家食品生产企业电子记录与追溯系统建成运行
- (2015-05-23)食品生产企业建立电子追溯系统
参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