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问题盘点
生产环境条件方面
不符合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中:
4.1.3 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如:通常可划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或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等。一般作业区应与其他作业区域分隔。
5.1.2.1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应适应食品生产的需要,保证食品及生产、清洁用水不受污染。
5.1.4 废弃物存放设施
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
5.1.5.1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必要时特定的作业区入口处可按需要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
5.1.5.4 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如有需要,应在作业区内适当位置加设洗手和(或)消毒设施;与消毒设施配套的水龙头其开关应为非手动式。
5.1.7 .1 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泽和亮度能满生产需要;光源应使食品呈现真实的颜色 。
5.1.7.2如需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 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5.1.8.3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必要时仓库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
5.1.6.2 应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进气口与排气口和户外垃圾存放装置等污染源保持适宜的距离和角度。进、排气口应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通风排气设施应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
5.2.3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
6.2.1 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厂房地面、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修补。
6.2.2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期清洁消毒。
6.4.2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
6.6.2应根据食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的要求配备专用工作服,如衣、裤、鞋靴、帽和发网等,必要时还可配备口罩、围裙、套袖、手套等。
进货查验管理方面
不符合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中:
6.2.2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期清洁消毒。
8.3.6 食品添加剂、清洁剂、消毒剂等均应采用适宜的容器妥善保存,且应明显标示、分类贮存;领用时应准确计量、作好使用记录。
7.2.1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14.1.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生产过程控制方面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不符合GB 14881中
7.2.6食品原料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7.5 其他
盛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的包装或容器,其材质应稳定、无毒无害,不易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进入生产区域时应有一定的缓冲区域或包装清洁措施,以降低污染风险。
4.1.3 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如:通常可划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或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等。一般作业区应与其他作业区域分隔。
14.1.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产品检验方面
不符合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中:
9.2 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
14.1.1.3 应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
14.1.2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记录内容应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不符合GB 4789.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中
A.1 平板计数琼脂(platecountagar,PCA)培养基
A.1.1 成分
胰蛋白胨 5.0g
酵母浸膏 2.5g
葡萄糖 1.0g
琼 脂 15.0g
蒸馏水 1000mL
不符合GB 4789.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中
2.2.5 食品样品检验应在洁净区域进行,洁净区域应有明显标示。
食品标识标注方面
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不合格品管理及召回方面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
11.1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产品召回制度。
11. 2 当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不适于食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 ,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营者和消费,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14.1.1.4 应如实记录发生召回的食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发生召回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方案等内容。
从业人员管理方面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不符合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中:
6.3.1.2 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前应接受卫生培训。
6.3.2.3 进入作业区域不应配戴饰物、手表,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
12.3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 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
贮存及交付控制方面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出厂检验落实方面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
9.3 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
培训和管理制度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
12.1应建立食品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制度,对食品加工人员以及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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