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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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不再“小事化了”私宰生猪已成为刑事案件

2017-09-20 16:53:17 来源: 中国食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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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国家对近年来,食品安全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然而食品安全事故仍然频发。对此,国家对食品安全制定了相当严格的规定,比方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家从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其中对私宰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私宰生猪如今已成为刑事案件!下面的三个案例更能反映出政府对待生猪私宰的态度!
 
案例一:卖猪肉的私宰三头猪 被罚三万多元
  去年5月,一个卖猪肉的个体户偷偷屠宰了3头生猪,被处以33750元罚款,但其一直拒不履行。日前,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执行路桥区农业林业局对陶某作出的33750元处罚决定,现该案已执行完毕。
  48岁的陶某是路桥一个卖猪肉的个体户,2016年5月13日凌晨,陶某花了11250元从临海买来3头生猪,运至路桥民主村的一间小屋内,准备屠宰之后拉到市场上出售。结果被路桥区农业林业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由于陶某进行生猪屠宰的小屋没有生猪屠宰许可证,2016年7月,路桥区农业林业局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四条“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陶某作出没收已屠宰的3头生猪、罚款3375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生效后,陶某一直未缴纳罚款。今年5月,该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路桥法院经审查认为,路桥区农业林业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裁定准予执行。
 
案例二:私设屠宰场宰杀生猪110头 换来刑期一年三个月
  为节省每头猪30元的屠宰检疫费用,刘某某未按规定到黄岛区生猪定点屠宰场宰杀生猪,而是自行从养猪户家收购生猪,在自家院内私自宰杀出售。经查明,从2015年至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分别从张某某等六人处,以113600元的价格收购生猪约110头,屠宰之后在集市上售卖,每头猪能赚140元左右,共获利15000元。
  黄岛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法规,私设生猪屠宰场,进行生猪屠宰、销售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违法所得及罚金,对其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等规定,黄岛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猪肉74斤。目前,本案正在上诉期内。
 
案例三:一团伙私宰生猪最高被判7年 涉案金额超3000万元
  一团伙在天河一偏僻处私设屠宰点, 在短短半年的时间里,私宰生猪高达1.3万多头,涉案金额超过3000万元,涉案8人近日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天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年5个月不等。据悉,该案系天河迄今为止查获数额最大的私宰非法经营案。
  经查,贺某等私宰生猪的数量巨大,仅2015年1月至7月半年内,贺某的记账本上记录屠宰生猪的头数就达到13819头。经价格机构认定,屠宰的猪肉和猪边总价值为人民币304018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8名被告人都表示认罪。天河法院审理后认为,贺某等8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结伙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除贺某外的7名被告人或协助,或受雇佣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为此,天河法院对主犯贺某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其他7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1年5个月、罚金3万至1万元不等。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服罪,未有上诉。
 
  与正规屠宰场的猪肉相比,“私宰肉”在检验检疫、屠宰设备、场所卫生等方面都缺乏行政部门监管,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因此国家严禁生猪私宰的行为,并严厉进行打击。但仍有部分人员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私设屠宰点,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私宰肉”流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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