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7〕2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环境,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定于2017年8月26日—9月10日期间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指示批示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能力,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二、督查内容 (一)各地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的情况。 三、督查方式 (一)全面自查。各地区要对照督查内容,认真深入开展自查,全面梳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不足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以及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工作建议,并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反映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相关建议的篇幅应达到报告总篇幅的60%。 四、工作安排 (一)地点。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督查。在各省(区、市)抽查1—2个地市和2个县区,抽查不少于3家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自查要实事求是,严禁虚报、瞒报,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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