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公布上半年食药犯罪典型案例
沙河市李某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17年4月12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快餐店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该店面积约45平方米,经营人为李某。执法人员当场对李某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违法行为。4月27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快餐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李某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比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李某做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大曹庄管理区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2016年12月8日,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卫生计生和食药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为No.GZ(2016)***45),显示该区某食品生产企业2016年10月25日生产的雪花条(油炸类糕点),酸价项目不合格,被认定为不合格食品。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企业生产该批次产品共计150千克,除去抽检及备样用外,其余全部销售到石家庄,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100元。2016年12月2日该企业接到检验报告后,于2016年12月5日主动召回该批次食品并按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处置。
该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雪花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比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卫生计生和食药监局对该企业做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药房涉嫌销售假药案
2017年5月22日,根据举报线索,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邢台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保卫支队执法人员对某药房进行检查,发现有“伸筋通络胶囊”11盒。上述产品外包装均标示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经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按假药论处。
经调查,当事人承认2017年2月和4月分别从淘宝网上购买“伸筋通络胶囊”和“天然降糖素虫胶胶囊”,在自己的药店进行售卖,购买记录被当事人删除。“伸筋通络胶囊”售价28元/盒,“天然降糖素虫胶胶囊”尚未销售,没有记录台账。
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本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某网络店铺和自建网站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保健食品案
2017年3月,接群众举报,称其在淘宝某店铺购买了宣称具有降糖效果的某品牌保健品(产品批准文号为:卫食证字(2007)第XX号),食用后降糖效果明显,但是该产品批准文号和标称企业在国家食药总局数据库查询不到相关信息,遂怀疑该产品为假冒保健品且非法添加了降糖药品,要求对该产品进行鉴定和检测,同时,举报人还反映相同产品在某自建网站上大量销售。
接报后,邢台市食品药品稽查局执法人员根据网上预留信息,对上述两家网络销售平台售卖的保健食品分别进行采样送检,经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产品中均检出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降糖药物格列本脲和盐酸苯乙双胍,涉嫌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和《河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要求,邢台市食品药品稽查局将该案移送至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支队,目前,两局成立了联合办案组,正在对此案进行全力侦破。
宁晋县某食品厂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案
2016年12月30日,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信息进行核查的函》,称宁晋县某食品厂生产的“小六麻花”(批号为20160918),经广东省食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酸价”,不符合GB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标准要求。2017年1月9日该厂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样品经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结果“酸价”仍为不合格。经调查,该厂生产的该批次产品共计100件(6.60 kg/件),产品货值共计4620元,违法所得200元。
该厂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比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厂处做出了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的行政处罚。
桥东区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17年5月8日,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桥东区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部分食品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了检查。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比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做出了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加加面条鲜酱油30箱、豪天美厨鸡味调味料22箱;没收违法所得350元;没收用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工具及原料;并处罚款人民币55000元的行政处罚。
巨鹿县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2017年3月29日,巨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药房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自称张某的售药人携带步长神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妇炎胶囊(161119)100盒,随货同行单标示为邢台某医药有限公司,但张某无法提供邢台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3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2017年4月6日,执法人员对张某进行第二次复查时,其仍无法提供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经调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400元。
平乡县某医院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标示要求储存医疗器械案
2017年3月31日,平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医院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使用的医疗器械“尿酸测定试剂盒(尿酸酶法)”直接放置于常温状态下,该医疗器械标签标示的贮存要求为:2℃—8℃密闭避光。
该医院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标识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比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平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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