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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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33人被判刑5年以上

2017-06-23 15:20:03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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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炎皇 欧嘉剑 曾妍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命。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湖南法院2016年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有关情况,并公布戴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在槟榔中添加霉克星)案等典型案例。
 
  2016年,湖南法院依法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190件,判处406人,其中33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50余吨槟榔干果掺消毒剂
 
  霉克星是一种新型防霉消毒剂,易水解生成甲醇,长期食用损伤肝、肾,国家已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被告人戴某某等竟在发霉的槟榔干果中掺进了50千克霉克星。今年3月10日下午,益阳市朝阳公安分局将追缴的80余吨有毒有害的槟榔干果送达益阳生物发电厂,在焚烧炉里的高温烈火中,这批槟榔干果能转化成近8万千瓦时电能。
 
  2011年11月,被告人戴某某在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租用原高云小学的房屋,挂牌“湖南榔之冠食品有限公司”(未注册),从事槟榔加工。后聘请被告人罗某香为车间主任,曹某科担任生产经理。
 
  2013年7月9日,戴某某以湖北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益阳粒粒晶公司签订了《槟榔干果销售合同》,粒粒晶公司按约定将150多吨槟榔干果发往戴某某租赁的仓库。不久,仓库保管员发现仓库中槟榔干果起霉告知戴某某。曹某科告诉戴某某需要做防霉处理,之前通常的做法是加入霉克星,但霉克星对人体有害,已经禁用于食品中。
 
  戴某某考虑到槟榔干果不能因霉变而浪费,安排汤某分两次购入2袋重50千克的霉克星,安排工人将霉克星加入8号仓库的所有槟榔干果中。2013年7月底至11月份,戴某某聘请人员开发生产了“一路发”和“土豪”槟榔,戴某某、曹某科将槟榔销往湖南安化、岳阳、郴州、怀化、湘潭等地。
 
  法院判决:
 
  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被告人戴某某等4人刑事责任。主犯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姐弟做假药双双进监狱
 
  2007年年底,被告人孙某梁结识了做假药生意的“李宗海”(真实身份不明),听说做假药生意很赚钱,与被告人周某商量后,决定与“李宗海”合作,由其提供风湿类、哮喘类假药半成品,由孙某梁、周某包装销售。
 
  孙某梁陆续购买了制作假药的封口机、打码机,印制了名称为“骨刺风湿宁胶囊”“攻克哮喘宁胶囊”的外包装盒、商标、说明书等。他们在株洲市荷塘区一小区租住的房间内加工包装这两种假药,然后到各地药店上门推销该药。
 
  自2008年8月至2013年8月,孙某梁、周某将加工好的“骨刺风湿宁胶囊”“攻克哮喘宁胶囊”两种假药,以12-25元/瓶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刘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3万多元。
 
  自2008年10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先后56次从孙某梁处购买“骨刺风湿宁胶囊”“攻克哮喘宁胶囊”15000余瓶,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刘某某购得“骨刺风湿宁胶囊”“攻克哮喘宁胶囊”假药后,以每瓶17元至22元的价格销售给邵阳市多家药店。
 
  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某华见弟弟孙某梁做假药生意赚钱,也参与到假药生意。孙某华即以5-7元/瓶的价格向“李宗海”购买治疗哮喘病类、风湿病类假药,包装后销往湖南、江西、广西、新疆等全国各地药房。
 
  法院判决:
 
  以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梁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到四年不等,并处罚金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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