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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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关键问题探析

2017-05-22 16:00:57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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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来,人们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就有着高度的重视。然而,在食品药品监管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一直以来都困扰着相关工作人员,这一问题使得整个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开展难以得到有效支持。

  目前我国刑法立法在对食药犯罪的规定中,主要衡量的标准为涉案金额,这对案件的移交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刑法》相关条例指出,当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时才能够进入司法程序,然而,有的食品药品问题表现为假冒伪劣,这种行为从主观上对社会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对其的限制也主要通过行政机关,进而对货值计算会产生影响。因此,一旦认定属于违法行为时,应将标准转变为对人民人体健康构成威胁与否,如此才能够通过刑法来有效规制犯罪行为。其次,立法实践缺陷也是一大问题。具体表现为,其一,法律规范不明晰,时有存在条例交叉、重合现象,这一问题使衔接的准确性受到了不利影响,针对此,在立法过程中,应对详细的违法情形进行更进一步的解释。其二,两法衔接部分缺乏明确的指向,针对此在行政发给中虚设的依附条款,可以将其引入到法律条文中。其三,处罚结果衔接面临诸多难题,罚款与罚金数额轻重不相适应,罚金数额往往比罚款数额要低很多。针对此,应梳理好罚款与罚金数额,对其进行合理设定,并对于轻重相适应的衔接关系进行建立。其四,关于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的移交程序,法律上也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进而使得当司法机关撤回、不起诉、无罪宣判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在司法环节终结后,退回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理的情况少之又少。针对此,应对相关要求进行明确,对于这类案件,应及时移交至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责任的追究。

  在食药犯罪的监管与打击中,食药警察队伍发挥着关键作用。然而,现阶段有的地区公安编制与人员却没有得到落实,严重限制了基层食药部门的涉嫌食药犯罪案件的移交,使相关案件的侦破面临诸多困难。鉴于此,笔者认为地区公安机关应加强队伍建设,并安排专门人员开展食药刑事案件的侦办,同时在同级部门完善相关机构,在相互配合之下完整食药监管工作。其次,可以对双向协作机制进行建立与完善,促使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解决犯罪案件中出现的标准、证据以及保全等问题。此外,针对食药监管工作还应积极组织相关会议,围绕行刑衔接问题展开研究与讨论,通过各方对法律理解的统一,针对案件情况进行交流,并制定相应标准,使执法效率得到有效提升。

  在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方面,首先,有的行政执法人员缺乏对两法的认识与理解,移交意识并不到位。由于缺乏对法律的深度掌握,在案件移交时有的执法人员难以准确把握,甚至出于对自身部门利益的考虑,擅自利用行政处罚将刑法替代,使行政处罚权得到人为扩张。针对这一问题,首先应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学习,提高他们对案件移交流程的掌握程度。其次要对案件移送程序与工作进行完善;此外应加强行政、公安与检查机关的沟通与交流,使各个方面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进而将监督作用发挥出来。其次,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并不够熟悉法律知识,在认定违法事实与移交案件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证据保全不到位,材料收集与刑事证据要求不符等。针对这一问题,应积极组织食药执法人员对法律进行学习,对刑事案件侦查的相关工作流程与要求进行掌握。同时,公安机关也要积极参与其中,为行政机关提供帮助与支持。

  总而言之,食药监管行刑衔接意义非凡。在未来基层食药监管工作发展中,必须对其中存在的不足展开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使漏洞得到弥补,为推动食药领域行刑衔接有效性的提升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徐诚 

  滨州市邹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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