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办法
《办法》明确,考核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考核结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省政府。《办法》规定,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4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5名及以后的为B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件,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三)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五)因监管不力,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的食品引起区域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连续引起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办法》明确,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需要问责的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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