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食品真的不需要标签吗
□ 刘志鑫 广东龙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回放2013年,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城区一家餐饮大酒店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后厨操作间存放有5个用塑料桶盛装的无标签散装食用酱料,其中两桶已打开使用,该大酒店负责人提供了购买该批食用酱料时的合法票据。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及意见书,对该批无标签的食用酱料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行政措施,并对该大酒店使用无标签食用酱料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律师观点
该案例涉及的是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相关法律问题。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第十四条及《食品安全法》(2009)第四十八条等条款的规定,餐饮服务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无标签或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法律规定的食品包括普通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食品等。涉案大酒店采购的没有标签的散装食用酱料就属于散装食品。酒店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食药监管部门依法可对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知识延伸
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即消费者购买后可不需清洗即可烹调加工或直接食用的食品,主要包括各类熟食、面及面制品、速冻食品、酱腌菜、蜜饯、干果、炒货等。
散装食品包装标签标示内容。相对于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内容,散装食品包装标签标示内容相对较少,也较为宽松。《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对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法律条款
《食品安全法》(2009)
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
第八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专家介绍:刘志鑫,深圳执业律师,食安(深圳)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兰州大学政治学、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西安交通大学药学专业在读。专注于食品药品领域的专业法律业务研究,现为香港知名品牌衍生集团等多家食品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系知名食品杂志《食品安全导刊》特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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