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下)
(十八) 酒精度大于0.5%的酒品和必须标示健康警示语;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必须标示安全警示语。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强制规定:
从2007年10月1日起,酒精度大于0.5%的啤酒、葡萄酒、果酒、白酒等含酒精饮品必须象香烟一样在包装、标签、标识上标示“过度饮酒有害健康”、“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健康提示警示语;
对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要求在瓶体、标签、标识上标示类似“切勿撞击,防止爆破”等相关警示。
(十九)标注有“营养”、“强化”字样的,要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二十)不得生产、销售无证无照的食品。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
生产、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还应当取得国家食药监局批准证书),并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可在包装、标识上标明证名、证号及标志。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应当取得国家食药监局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法定要求证照和认证的食品视为不安全产品。将予以没收食品并处予罚款。
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二十一)不得销售无检验报告、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
销售的食品无检验报告、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视为不安全产品,不得销售,否则予以没收食品并处予罚款。
食品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
(二十二)不得使用非法原料、辅料、添加剂、投入品生产销售食品。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
生产、销售的食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非食品用添加剂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
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二十三)品质要求: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有毒有害,不得危及人体健康,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食品和失效、变质、过期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
禁止生产、销售经营下列食品: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掺假、掺杂,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超过保质期限的。
(二十四)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明。
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食品:应标示有如“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 的转基因生物标识。
特殊食品:需标明适宜人群和警示语
如:1. 含咖啡因、维生素B6、维生素B12等成分的饮料,必须标注每天最多限量。
2. 低脂牛奶、脱脂牛奶、脱脂奶粉、含乳饮料等食品,应标注“不能完全替代婴儿食品”、“脱脂乳不适合或不能作为婴儿食品”。
3. 含蜂皇浆的食品应标注“可能引起多种过敏反应,尤其对有哮喘和过敏史的人群可能致命”。
4. 添加咖啡因的饮料,除须标注咖啡因含量外,还应标注“不适用于儿童、孕妇、哺乳妇女和对咖啡因过敏者”。
无糖食品:《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明确规定:
“无糖”的要求是指固体或液体食品中每100克或100毫升的含糖量不高于0.5克。
如果某产品标上了“无糖”,那么其单糖(如蔗糖、乳糖、麦芽糖等)或双糖(如葡萄糖、果糖等)的含量必须达到以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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