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中)
(九)食品名称标示必须醒目、突出,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不得缩隐、晦暗、含糊不清。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包装、标签、标识应在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表明和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凡是加工食品不得在名称前加“鲜”或“新鲜”等表明食品鲜活天然的字语;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 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的该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或等效的名称中的任意一个名称;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
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
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
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不得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
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包括婴儿食品),即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在名称中使用。
如“婴儿配方乳(奶)粉”、“无糖速溶豆粉”(供糖尿病患者食用)、“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供贫血症患者食用)等特殊含意的修饰词。
(十)标示内容必须有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包装食品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
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人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
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
(十一)净含量标示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且要与食品名称在同一版面展示。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定量包装食品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如“净含量450g”,或“净含量450克”;
应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1. 液态食品,用体积—L(1)(升)、mL(ml)(毫升); 2. 固态食品,用质量—g(克),kg(千克);3. 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示例:糖水梨罐头 净含量:425克
沥干物(也可标示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
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小包装。
如小块糖果。
(十二)必须标示厂名、厂址。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包装食品应标示食品的制、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予以标示:
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2.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承担对外销售,应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4.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5. 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十三)必须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日期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
包装食品应清晰地标示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
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
如:2004 01 15(用间隔字符分开);20040115(不用分隔符);2004-01-15(用连字符分隔);2004年1月15日。
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食品,可以标示2位数字。应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保质期或保存期:
a) 用于保质期: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
“……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日期前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
“保质期××个月[××日(天),×年]”。
b) 用于保存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
“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饮用……”; “保存期(至)……”;
“保存期××个月[××日(天),×年]”。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十四)标示内容必须有产品标准号。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十五)必须标示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分质量(品质)等级的)。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产品,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加工工艺等。
(十六)必须标示QS标志(食品生产许可证)及编号(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12位数。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十七)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伤害人身的,须标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相关热词搜索: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