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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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上)

2017-04-11 17:32: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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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规定:
 
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
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
食品包装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酚醛树脂不得用于制做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等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
凡加工塑料食具、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塑料。
食品用塑料制品必须在明显处印上"食品用"字样。 
 
(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璜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璜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璜;
 
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
 
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签、标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的食品除外)。
 
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应当清晰醒目,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四)标示内容不得有封建迷信、黄色内容。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
 
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五)标示内容不得有治疗疾病及其它虚假、误导、欺骗内容。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 
 
包装、标签、标识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凡是加工过的食品,不得在包装、标签、标识上或名称前加“鲜”或“新鲜”等表明食品鲜活天然的字语;
 
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健康科学,不得虚假误导;
 
不得出现医疗术语、宣传疗效用语、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以及无法用客观指标评价的用语;
 
不得标示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
 
不得标示“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
 
不得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不得伪造食品产地;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不得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等;
 
不得伪造、冒用产品条码;
 
不得标注下列内容:1. 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2. 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3. 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4. 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5. 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6. 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六)标示内容必须使用汉字(注册商标除外),一并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外文的, 其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
 
 
(七)强制标示内容不得小于1.8mm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²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 mm;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²时,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为该标准强制标示内容;
 
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八)食品标签、标识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标签、标识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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