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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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网络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2017-04-01 10:17:21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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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加强网络监管 依法规范销售行为

---河南出台网络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杨国猛 本刊记者 柴占阳

近日,记者从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会同省通信管理局共同制定的《河南省网络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并实施。这是该省全面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网络食品销售行为,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措施。

据悉,办法对网络食品销售的监管工作事权划分、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和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要求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保证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和及时更新;办法规定了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的义务,要求其如实登记记录入网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建立平台经营的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针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办法要求,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将网络食品销售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实施监督抽检,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购买样品人员信息,并留存相关票据,查验网络购买样品包装,封样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手段记录拆封过程;针对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对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等情形,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责任约谈;针对网络食品销售违法行为处理,办法明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法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依法认定并做出责令停业等相应处罚后按规定上报,由省食药监部门向该违法违规平台许可或备案地省通信管理部门发函,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商停止其接入服务。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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