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清真食品包装上不得使用“清真”字样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新增清真标志牌的收回程序,已经领取清真标志牌的生产经营者不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或者不再具备国家、省有关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不得再使用清真标志牌。所在地的区民族事务部门应当予以收回。市民族事务部门应该建立清真食品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清真标志牌发放、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等信息;建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档案,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此外,条例(草案修改稿)还规定,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综合性经营场所销售清真食品的,应当与清真禁忌的食品、物品柜台或者摊点相隔离;鼓励设置专区或者专柜,专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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