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通告8批次食品不合格
【食品安全导刊讯】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蔬菜制品、保健食品、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饮料、酒类等6类食品648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40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总体情况:蔬菜制品93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保健食品110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粮食加工120批次,乳制品149批次,饮料92批次,酒类84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菏泽嘉宏脱水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菏泽嘉宏脱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脱水胡萝卜A01(辐照食品),胭脂红及其铝色淀(以胭脂红计)检出0.0085 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郴州罗家井分店销售的标称南昌市草珊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采森牌VD钙片(中老年型),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中国特产·淮北馆在京东(网站)销售的标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临涣蒋家酱品厂生产的3批次“臨涣醬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分别为3.3g/kg、2.9g/kg和2.7 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0g/kg)分别高2.3倍、1.9倍和1.7倍。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金牛区蜀之源保健用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合康牌铁锌硒维生素软胶囊,维生素B1检出值为34.75mg/100g。比标准规定(62.72mg/100g—117.6mg/100g)下限值低44.6%。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安徽、江西、山东等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北京、山东、湖南、四川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查处情况于2017年2月28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向社会公布。
小贴士: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一、胭脂红及其铝色淀
胭脂红为水溶性偶氮类着色剂,在食品行业中应用广泛,可改善食品的外观和色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蔬菜干制品中不得使用胭脂红。胭脂红属于安全性较高的合成色素,但若长期过量食用胭脂红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
二、苯甲酸及其钠盐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一种防腐保鲜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在腌渍的蔬菜中最大使用量为1.0g/kg,其他蔬菜制品中不得使用苯甲酸及其钠盐。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安全性较高,少量苯甲酸对人体无毒害,可随尿液排出体外,在人体内不会蓄积。若长期过量食入苯甲酸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肝脏功能产生一定影响。
三、维生素D、维生素B1
维生素D、维生素B1为营养素补充剂类保健食品的功效/标志性成分,是具有生理活性的物质,能够调节人体的机能。本次抽检不合格产品主要是功效/标志性成分含量未达到经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限值要求,可能存在生产企业对原料质量把控和投料控制不严、生产工艺设计不合理、贮存条件不达标等问题。
四、二十碳五烯酸(EPA)
二十碳五烯酸(EPA)为保健食品的功效/标志性成分,具有特定的保健功能。二十碳五烯酸(EPA)不合格可能是生产企业对原料质量把关不严、未按照配方标准投料生产、生产工艺设计不合理,导致有效成分分解。
五、金黄色葡萄球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是一种致病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16740—2014)中规定,不能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大量食用金黄色葡萄球菌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呕吐、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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