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改食品包装生产日期 浙江德清某私营企业被罚款20万
2015年2月1日,安徽人胡某将450箱过期“香飘飘”奶茶用货车拉至德清县德清某食品私营企业,以6元一箱去除产品塑料薄膜,并在该公司的生产线上重新包装塑料薄膜及标注新的生产日期“20141120”,后该产品由驾驶员即日拉回安徽,德清某食品公司从中获利2700元。事后,因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德清某食品私营企业被德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查获,根据香飘飘公司提供的相关产品价目表,当事人加工的产品货值40500元。
德清某食品私营企业涂改食品生产日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将香飘飘食品的过期或临近过期产品的原包装拆除,重新标明生产日期,包装塑料薄膜,主观上存在故意,且数量大,产品无法召回造成严重后果,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罚款人民币202500元。
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诉讼,亦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定义务,县食品药品监督局于2016年5月16号向德清县法院于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受理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德清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经过承办法官的努力,目前案件已执行到位。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在购买食品时需留意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合格证,同时提醒广大商家切莫贪图蝇头小利,触犯法律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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