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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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严管食品安全 小作坊禁生产加工乳制品等食品

2016-11-30 10:05:09 来源: 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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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摊贩需领备案卡经营;办理备案卡不得收任何费用;食品小作坊明确禁止生产加工保健食品、乳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食品;中小学、幼儿园门外道路两侧百米内不可设食品摊贩点……1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将提请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与草案相比,在食品小作坊能否加工生产哪些食品,校门外多少范围内设定食品摊贩点,以及法律责任方面都新增了不少亮点。

  亮点 1

  食品摊贩摆摊有啥规定?

  摊点要与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通常是投资少、成本低、工作技能简单,不仅能够扩大就业,还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城市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创业。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在方便百姓生活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食品安全工作监管难点。

  此次,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小作坊小餐饮“怎么管理”问题,采取登记管理制度;对于食品摊贩的管理则实行备案制度,也就是说,食品摊贩只需要向经营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取备案卡。

  同时,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应主动告知并采集食品摊贩的相关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范围等制作备案卡。明确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新增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点要与垃圾场、公共厕所、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直线距离。

  亮点 2

  哪些食品小作坊不能碰?

  乳制品等认定种类食品不可随意生产

  在调研中,有人大代表提出,由于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有限,而乳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定种类的食品需要严格的工艺条件,不宜由小作坊生产加工,应当在草案中给予明确。

  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新增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保健食品、乳制品、罐头制品、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采用非物理压榨方法生产加工的食用植物油和其他食用油脂以及制品等。

  同时,对食品小作坊和小餐饮禁止性行为作了统一规范。例如,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等行为。

  亮点 3

  中小学、幼儿园校门外经营区怎么定?

  100米内不可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

  南宁部分中小学、幼儿园校门外一直是食品摊贩经营阵地,该如何划定这些摊贩经营区域范围?与草案稿不同的是,草案二次审议稿统一关于设区的市城区与县(市)城区的中小学校门外一定范围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的标准,并新增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门外一百米道路两侧,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的规定。

  同时,还新增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有关内容,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公布相关信息。

  亮点 4

  如何有效实施行政执法?

  乡镇、街道食药机构有执法权限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没收的相关处罚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才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同时,考虑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较多集中在乡镇、街道的场所经营,有关部门、人大代表们提出,为增加行政执法有效性,确有必要赋予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一定的处罚权,建议借鉴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乡镇派出所处罚权限的规定予以规范。为此,草案二次审议稿新增规定,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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