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孢子粉当食品卖 经销商被判十倍赔偿
消费者李先生在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怡康医药)购买破壁灵芝孢子粉4盒,花费2958元,后发现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向西安怡康医药索赔。10月1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西安怡康医药赔偿李先生32538元。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了解到,2015年8月19日,李先生在西安怡康医药购买由安徽黄山云乐灵芝有限公司生产的黄山云乐破壁野生灵芝孢子粉1盒,单价498元,黄山云乐破壁黄山灵芝孢子粉3盒,单价820元,共计2958元。该产品包装标明原料为100%灵芝孢子,执行标准:Q/HSYL0001S-2012、Q/HSYL0003-2012;生产许可证号:QS341814020077、QS341813010148。
李先生查阅资料发现,2014年5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称,“灵芝孢子粉缺乏长期食用历史且已作为药物使用,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9月12日下发的《关于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通知》的规定,食用破壁灵芝孢子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应当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销售者不能销售没有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含破壁灵芝孢子粉成分的产品。李先生认为,西安怡康医药应该对此违规行为负责,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西安怡康医药销售的黄山云乐破壁黄山灵芝孢子粉属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西安怡康医药作为从事医药食品销售的专业企业,对于不能销售没有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相关规定应该是知晓的,但西安怡康医药仍在其门店销售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主观故意明显。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西安怡康医药退还李先生2958元,赔偿李先生29580元,共计32538元。
西安怡康医药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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