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食品安全更应加强监管追责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法律由原来的104条增加到154条,除了对原有的一些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外,还重新定位了当今食品安全的监管视域,拓展了监管范围,加大了行政处罚与问责力度。
然而,从国家食药监总局和各省级食药监局的官方抽检通告中不难发现,但凡公告的抽检结果每期均有不合格食品出现。到底是法律不严,还是商家侥幸心理过甚?法律绝对是严格的,而商家对食品加工的把关肯定是有问题的。为何面对严格的法律,商家还在食品加工过程的把关上疏忽呢?笔者认为,食药部门的监管责任不应仅仅是进行抽检通告处罚,更应该把对监管单位的责任处理纳入追责体系。
2016年4月,某地出现20余人的食品中毒事件,8月又出现34名幼儿食品中毒事件,当地监管部门却一直对调查结果遮遮掩掩,甚至最后不了了之。为何会一再出现类似的问题?说到底是因为食品安全追责体系上缺少了对监管单位的追责。倘若监管信息能更加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从而减少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严格执法,那么还会有监管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行为发生吗?
2016年9月8日,江西省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食品安全5年规划。该意见明确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市县科学发展综合目标考核、平安江西建设及综合考核体系,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年度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制。这样的问责体系一旦生成,不出5年,至少在江西的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是不会出现重大问题的,倘若食品生产企业想抱着侥幸心理行不法之事,那么处理的不仅是企业,而且还有监管的党政领导都要被问责。
保护企业,利于税收。但是,保护不良企业损害他人健康,就该实行严格的地方监管问责制。不然整个国民的健康受到威胁,谁去生产剩余价值,没有剩余价值又何来税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治责任。食品安全永无止境,食品安全工作建设永远在路上,需要不断完善监管法规,织密食品安全监管网络,让健全的监管问责体系真正落实到位,这是严格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一环。只有执法者把法律的每一项规定落实到监管执法之中,会用法,用好法,履职尽责,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执法水平,方能保证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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