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食药监局发布食用河豚鱼安全警示
10月18日,海口李姓市民一家4口在家食用自制河豚鱼后陆续出现神经麻痹症状,被送往医院急诊救治。经了解,该河豚鱼是其在儋州白马井的渔民亲戚出海捕获带回给予的。患者开始有口唇、舌尖麻木,继而出现全身麻木、眼睑下垂、四肢无力行走不稳、共济失调、肌肉软瘫为主。医生诊断为:河豚鱼毒素中毒。经医院及时抢救,以上4名患者病情好转,生命体征平稳,现处在恢复状态。
据悉,河豚鱼,又称“河鲀鱼”、“龟鱼”、“鸡抱”、“气泡鱼”、“气鼓鱼”等,大部分生活在海中,但在淡水及海、淡水汇合处也可发现。一般体长在10~30cm左右,大的可达63cm以上。全体椭圆形,前部钝圆,尾部渐细。吻短,圆钝;口小,端位,横裂。上下颌各具有2个板状门齿,中缝明显。唇发达,下唇两端向上弯曲在上唇的外侧。眼小,鳃孔小,为一弧形裂缝,位于胸鳍的前方,体表密生小刺。背鳍位置很后,与臀鳍相对;无腹鳍;尾鳍后端平截。体背灰褐,体侧稍带黄褐,腹面白色;体背、侧面的斑纹随种类不同而各异。河豚鱼中毒的主要原因是其含有的河鲀毒素,食用后可产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中毒症状,严重者可危及生命。潜伏期为0.5~3小时。河豚鱼中毒极易导致中毒人员的神经麻痹,进而心跳、呼吸停止而死亡,现在尚无特效的解毒药和治疗方法,中毒死亡率比较高。在全国各地(尤其是沿海地区)因食用河豚鱼引起的食物中毒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河豚鱼含有河豚毒素,尽管不同品种河豚毒素差异明显,但其食用安全风险均较大。为此,国家食药监总局已发文明确:河豚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对销售河豚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海口市食药监局特别警示:一、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河豚鱼。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严厉处罚。二、广大群众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河豚鱼及其毒性的认识,不购买、不自行捕捞和食用河豚鱼。误食后,如发生口唇、手指麻木等类似神经系统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加工和销售河豚鱼的,请及时拨打电话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将可获得最高5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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