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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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食药监局发布食用河豚鱼安全警示

2016-10-19 16:10:55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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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 吴传东 韦昌惠
  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防止发生误购误食河豚鱼引发的中毒事件,海南省海口市食药监局再次向各餐饮单位和广大市民发布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当掌握相关的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并科学消费,谨防误食河豚鱼等高风险食品而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10月18日,海口李姓市民一家4口在家食用自制河豚鱼后陆续出现神经麻痹症状,被送往医院急诊救治。经了解,该河豚鱼是其在儋州白马井的渔民亲戚出海捕获带回给予的。患者开始有口唇、舌尖麻木,继而出现全身麻木、眼睑下垂、四肢无力行走不稳、共济失调、肌肉软瘫为主。医生诊断为:河豚鱼毒素中毒。经医院及时抢救,以上4名患者病情好转,生命体征平稳,现处在恢复状态。

  据悉,河豚鱼,又称“河鲀鱼”、“龟鱼”、“鸡抱”、“气泡鱼”、“气鼓鱼”等,大部分生活在海中,但在淡水及海、淡水汇合处也可发现。一般体长在10~30cm左右,大的可达63cm以上。全体椭圆形,前部钝圆,尾部渐细。吻短,圆钝;口小,端位,横裂。上下颌各具有2个板状门齿,中缝明显。唇发达,下唇两端向上弯曲在上唇的外侧。眼小,鳃孔小,为一弧形裂缝,位于胸鳍的前方,体表密生小刺。背鳍位置很后,与臀鳍相对;无腹鳍;尾鳍后端平截。体背灰褐,体侧稍带黄褐,腹面白色;体背、侧面的斑纹随种类不同而各异。河豚鱼中毒的主要原因是其含有的河鲀毒素,食用后可产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中毒症状,严重者可危及生命。潜伏期为0.5~3小时。河豚鱼中毒极易导致中毒人员的神经麻痹,进而心跳、呼吸停止而死亡,现在尚无特效的解毒药和治疗方法,中毒死亡率比较高。在全国各地(尤其是沿海地区)因食用河豚鱼引起的食物中毒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河豚鱼含有河豚毒素,尽管不同品种河豚毒素差异明显,但其食用安全风险均较大。为此,国家食药监总局已发文明确:河豚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对销售河豚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海口市食药监局特别警示:一、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河豚鱼。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严厉处罚。二、广大群众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河豚鱼及其毒性的认识,不购买、不自行捕捞和食用河豚鱼。误食后,如发生口唇、手指麻木等类似神经系统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加工和销售河豚鱼的,请及时拨打电话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将可获得最高5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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