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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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未标明成分含量 欧尚超市被判十倍赔偿

2016-09-06 10:47:44 来源: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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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肉松配料中标注有“食用油”,但未标注具体是哪种食用油,口香糖预包装上只标注“无蔗糖”,但没写具体含量是不是0,沈先生因此起诉欧尚超市索赔。法晚记者日前了解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欧尚超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应对沈先生做出十倍赔偿8280元。
 
    2013年10月19日,沈先生在欧尚公司朝阳北路店买了鑫品太仓肉松24袋,阿迷无糖满口香15袋,共计828元。沈先生在诉讼中表示,他购买的口香糖和肉松的标识均出现问题,违反了《GB7718-2011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并指出欧尚公司、欧尚公司朝北店有责任检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等证明文件,因此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物,超市返还货款并赔偿8280元。
 
    欧尚方面不同意沈先生的诉讼请求,称应该由厂商做出赔偿,但购买货物距今时间过长。
 
    二审期间,欧尚公司朝北店表示不清楚涉诉口香糖中蔗糖实际的含量以及肉松中使用的食用油品种(动物油或植物油)。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法院认为,沈先生购买的口香糖预包装上标注“无蔗糖”,但未标注蔗糖的具体含量,违反了上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此外,蔗糖含量涉及到特殊消费群体的饮食健康和商品选择,从字面意思来看,涉诉口香糖的预包装上标注了“无蔗糖”,普通的消费者会据此认为食品中蔗糖含量为0,显然,这种表述属于缺乏依据并可能引起起消费者误导的标注,所以涉诉口香糖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关于涉诉肉松,《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显示,预包装食品的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标注具体名称,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应标识为“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而涉诉肉松在配料表中标注的“食用油”,并非具体食品配料名称,其包含植物油、各类动物油等多种配料类型。因此,消费者无法从该肉松的标签上判断其真实配料成分,故涉诉肉松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法院认为,欧尚公司朝北店对涉案食品未尽审查义务。该公司在进货和上架销售时,有能力并也应当对商品的相关信息进行查看和发布。由于交易行为发生在2013年,该公司应当退还货款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十倍赔偿。2016年4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欧尚超市对沈先生做出十倍赔偿8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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