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加强中秋国庆食品安全监管
《通知》指出,各地要结合当地节日食品消费特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3号)要求,以商业区、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节日和旅游度假消费集中区域为重点区域,以月饼等节令食品生产者、大型商超、承办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单位、连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等为重点场所,以肉制品、乳制品、酒类、保健食品等热销食品及水产品、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为重点品种,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和原料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购进和使用无合法来源或不可溯源的食品和原料。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日常监督抽检工作的基础上,针对本地排查出的食品安全隐患点,组织开展节日期间热销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积极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针对中秋节期间月饼等节令性食品生产经营的特点以及食品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强化生产过程监管,杜绝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使用回收食品生产月饼等节令性食品的行为;强化食品经营过程监管,杜绝销售无厂名、无厂址、无保质期、超保质期的食品以及不按照食品贮存条件要求贮存、销售食品等违法行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以及超市等食品经营者自制月饼等自制食品监管。
《通知》还指出,各地要针对使用工业明胶和非食用盐等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使用病死猪肉等劣质原料加工食品、利用工业硫磺或工业松香加工食物、超范围和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等食品添加剂、食品制作过程添加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水产品非法添加抗生素、用回收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篡改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健食品标签和广告虚假宣传、网络订餐无证经营等突出问题加大整治力度,严肃查处制假售假、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使用过期、回收食品或原料加工制作食品,销售超过保质期、标签标识不规范、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问题企业和食品立即采取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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