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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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3人获刑6个月

2016-08-26 09:59:22 来源: 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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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醛次硫酸氢钠是国务院公布的禁用食品添加剂之一,然而,长清区的赵某某、安某某、董某某却在未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将含有甲醛次硫酸氢钠的腐竹销售给市民。

  据了解,2013年12月,赵某某在槐荫区一家批发市场开起了副食商店,在经营过程中,赵某某在未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未确保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在不明商贩处购进腐竹10包,每包重900克。随后,赵某某又将腐竹销售给董某某,董某某又销售给安某某,总价160元。后来安某某将其中4包腐竹售出。

  说起腐竹的来历,赵某某称,2014年冬天,他从一个开车到匡山市场送货的男子处购进的腐竹,共10包,当时没有三证,他对象说那人下回给捎来。之后,他开货车去长清送货,把腐竹都卖给了粮油店老板。他知道销售东西应当有产品质量证明等材料,在他营业证办下来大约半年左右,食品有关部门、市场上的管理人员都给他们说过,还发给他们一些告知书。

  2014年七、八月份,在长清区开粮油店的董某某花150块钱买了赵某某的两捆腐竹,一共10包。2014年11月份时,董某某又来到长清区另外一家粮油商店,按照每包16元的价格卖给了女老板安某某。董某某称,当时安某某没有向他索要合格证等证明。他店里贴的工商营业执照是2014年春天贴上的,食品质量承诺制度是2014年10月份食药监所让贴上的。

  安某某交代,粮油店的进货平时由她负责,2015年元旦前后,长清的董某某来送货,她购进10包腐竹,每包一斤八两,进价16元,随后按照18元/包销售,卖了4包多。进货的时候,她并没有向董某某索要任何证明。

  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董某某、赵某某作为长期从事食品销售的人员,未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不同额度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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