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规定食品小作坊要公开悬挂添加剂使用备案表
该办法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应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应符合具有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具有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贮存、运输、废水排放、垃圾存放、防鼠、防蚊蝇等设施或设备,以及食品添加剂有专区或柜存放、专人管理等条件。
同时,食品小作坊还应在生产场所外显着位置悬挂名称标示牌,在生产区内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质量安全承诺书、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表。
办法还规定,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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