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参与机制的国际经验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众参与机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制度主要是指由国家公民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对国家权力机构以及农产品经营者进行互动、反馈、监督并参与相关公共事务决策,确保农产品生产符合我国广大人民最根本的利益。一方面,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存在失灵情况,而消费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最直接有效的获得者,所以公众参与机制可以帮助政府减少搜寻成本和监管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仅行使了民主权利,同时也可以督促政府更加有效地履行监管义务。
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性参与不足。随着现代化技术运用于农产品生产工作之中,我国农产品的生产效率获得了巨大的提升,与此同时,诸如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等质量安全问题以及“毒豆芽”、“瘦肉精”等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也不断涌现出来。国家信息披露机制有待完善。现阶段我国政府的信息披露机制仍存在很多不足。尽管可以在相关政府网站查阅到公众参与监管的相关交流模块,但几乎看不到任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信息、突发事件处理过程及结果的公示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仅仅流于表面,很大程度上打击了社会公众参与质量安全监管的积极性;公众参与的组织化程度较低。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公众监管团体主要来自于非营利性以及民间性的行业协会,通过间接参与或被动式参与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公众参与意识较为薄弱。尽管我国国民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逐年提升,然而实际上社会公众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情况仍极为少见,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国民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参与意识较为薄弱,绝大多数社会公众对政府职能部门存在着极强的依赖性,直接影响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机制的发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众参与机制国外经验
美国极为重视公众的立法参与 立法参与有利于社会公众在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决策的过程中对自身的利益诉求进行表达。美国极为重视公众的立法参与,其颁布的《行政程序法》中提到,所有消费者或者企业都可以通过个人或单位等形式参与到以农产品为首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工作中来。
欧盟十分重视信息公开制度。知情权是社会公众参与以农产品为首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前提,因此信息公开的程度直接影响着公众参与机制的实施效率。欧盟十分重视信息公开制度,并构建了专门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定期在系统中发布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的检测信息、奖惩情况。同时,欧盟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透明性也很强,评估计划会让公众看到并接纳公众的建议,增强了公众对评估工作的信心和认可度。
美国、欧盟及日本都非常注重对消费者的培训。首先,美国政府为了确保消费者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及时找到合理的解决措施,不仅出台了《营养标签与教育法》等多部法律加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还在门户网站上设置了安全教育专栏,方便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渠道主动向专家学者进行咨询,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科学认知和独立判断能力。其次,与美国相同,欧盟各个成员国也非常重视社会公众参与程度的高低以及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主体地位。为了有效地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进行培养,欧盟依托互联网构建了社会公众视听平台,并设置专门的教育机构,由专业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对社会公众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教育,提高了社会公众对以农产品为首的食品安全风险的认知水平。
农产品质量监管中公众参与机制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公众立法参与。为了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我国政府职能部门可以选择性地对美国的农产品质量监管经验进行借鉴,加强社会公众的立法参与。其一,可以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设置由各层次社会公众组成的立法咨询委员会,通过加强立法咨询委员会以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确保法律法规可以有效地指导我国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一方面由委员会成员参与到立法调研工作中去,确保立法调研工作的有效性,另一方面确保政府职能部门在法律法规评估过程中可以直接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确保法律部法规制定的合理性。其二,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信息的公开化,使我国国民可以直接接触到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并培养我国国民的维权意识。
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利用大众媒体等传播媒介可提升信息公开的效率,有效地避免了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为了纠正我国现阶段政府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可以参考欧盟的信息公开方式,在整合信息资源的基础上,构建涵盖各级行政单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互联网平台。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建设以手机APP、微信、微博等为主体的便捷式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农产品生产、流通的市场信息,对于公众投诉举报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在不影响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适当公开,在构建完善的信息发布及反馈制度的基础上提高了我国政府的公信力。
加强对消费者的农产品安全意识培训
为了从根本上纠正我国现阶段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众参与机制中的各项问题,我国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农产品安全意识的培训。首先,可以开展社会教育,由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知识讲座、网络视频宣传,进而培养我国国民的维权意识。其次,也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将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有机地融入学校教育中,加强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的配合,使我国国民从小树立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参与意识。与此同时,相应建立农产品相关企业及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信用评分体系,扩大消费者的监督范围与评价渠道,借此深化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提高公众参与程度。
总体而言,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屡禁不止,但由于理性经济人属性以及寻租等多种原因造成政府失灵,单纯依靠政府职能部门采取措施难以有效地对农产品生产加工以及流通环节进行监管。而消费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直接利益相关者,依靠社会公众的力量则可以有效地提升监管效率,实现民主监督。可见,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势在必行。因此,在总结我国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不足的同时,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进行借鉴,将有利于对农产品安全问题进行防范与控制。
基金项目: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urp科研项目基金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刘沛源 王程 李金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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