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与经营者运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三鹿”奶粉事故、“镉大米”事件等都反映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不对称的局面。风险交流是指在整个风险分析过程中,由相关人员对风险的认知相互交换信息和意见,交流内容包括对风险管理的解释和风险管理决策的依据以及如何制定标准等。食品安全的风险交流,旨在实现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的同时,遵循“不逃避、不隐瞒、不撒谎”的原则,通过各方主体共享必要的信息,将关系人的意见切实地反映出来。目前,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而我国虽然在食品监管体系、法律制度等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政府虽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应急交流,但仍处于宣传和传达信息的阶段,还没有形成整体的、完善的交流机制。而且企业也只是在应急公关方面进行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并未进一步深入开展。
要想让食品安全问题得以及时解决,国家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就必须要构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体制。首先,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需要政府、食品企业、消费者、媒体、非政府第三方的共同参与,协同合作。国家和政府应该依托网络信息技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信息平台。同时,定期对信息平台上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解答,让人们充分了解食品安全现状及一些相关问题。其次,风险交流是一项技术性与政治性都很强的工作,政府应当设立从事风险交流的专门机构或部门。此外,国家和政府推行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体制的时候,要注意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一些老字号的食品生产企业更应该注重对其秘制配方和技术的保护和保密,因此,应当避免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同时将企业的商业机密泄露。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确保食品的安全性负有首要责任,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生产经营协治体制。生产经营协治体制,是指食品企业之间能够共同构建食品安全管理系统,确保食品安全管控系统化、科学化、标准化的协同治理体制。 除了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政府还要建立、完善生产经营者合法规范运营机制。 首先,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要严格按照生产的规范环节进行, 其次,企业应该根据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的规定来制定企业自身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融入到合法运营机制中,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收获更大利益。此外,政府在生产经营者合法规范运营机制方面更要进一步完善,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规范进行,也要大力宣扬此机制。
食品安全问题的频繁发生,就是由于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没有切实贯彻落实。因此要想食品安全问题得以解决,并很好地应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社会放大,不仅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还应构建以多重食品安全风险为对象的风险评估法律制度,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运营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在执行和操作上的不足,使生产经营者取长远获利,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身体健康。
临汾市食品药品稽查队 卫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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