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
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条件》),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食品检验机构应认真学习和实施《资质认定条件》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资质认定部门在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当将《资质认定条件》作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与国家认监委制定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结合使用。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质认定条件》的宣传贯彻,督促相关食品检验机构尽快达到《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同时要了解和掌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情况以及在资质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反映。
四、本次印发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文件与本《资质认定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资质认定条件》为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联系人:宋元德,电话:010-88330953。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联系人:王莹,电话:010-82262693。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
2016年8月8日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docx
[责任编辑:]
相关阅读
- (2014-12-29)广西区所获批为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
- (2015-04-27)滕佳材: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要连带担责
- (2015-08-04)荆门市食药监所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新证
- (2015-08-14)厦门市药品检验所获批成为总局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
- (2016-07-06)检验机构内部质量控制的机制建设
参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