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拟实施登记监管 禁止生产十余类高风险食品
生活中,不少市民喜欢在朋友圈中购物,像秘制牛肉干、辣椒酱等。但是,如果生产者没有进行登记,生产和售卖这些食品或将违法。昨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传出消息,《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提交大会审议。该草案共6章63条,除总则、附则、法律责任外,主要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食品小作坊
草案规定,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从事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
草案规定,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此外,建立食品追溯制度。要求食品小作坊要严格把原料进货、生产过程和食品出坊等关口,并做好进货查验记录、生产经营过程记录、销售记录,以及生产首批食品检验。
要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
草案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和下列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罐头制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果冻、饮料等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含压榨植物油);酒类(不含粮食酿造酒);国家和本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草案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识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识出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表(配料表)等。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在盛放食品容器的贴标或者挂牌上,简易包装上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
食品摊贩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内或者在划定的经营区域内和确定的经营时段内摆摊设点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实行备案管理
草案规定,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自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如实提供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经营地址、经营时段、经营品种、联系方式等信息。
经营区域统一规划
草案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统一规划集中交易市场、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同时,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五十米内不得设置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此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相关要求,会同市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确定时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划定的经营区域、确定的经营时段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草案规定,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食品。
监管
将建立食品安全
信用档案
草案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登记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可以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处罚
严重违法处
货值10至20倍罚款
草案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严重违法,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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